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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刀割喉女公關!家暴男一審「逃死」判無期徒刑 北院2大關鍵理由曝光

太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侯柏青
合議庭認定,劉柏葳知道谷女聲請保護令後,就萌生殺意。資料照。李政龍攝

男子劉柏葳不滿與谷姓女公關分手且聲請家暴令獲准,去(2025)年埋伏在台北市信義區夜店地下停車場殘殺谷女57刀致死,台北地院國民法庭連日開審,劉男認罪卻毫無悔意,狂洗臉死者「拜金」,還想將案情導向「討債失控殺人」。一審今天依兩大理由重判無期徒刑,痛斥劉男在核發保護令當晚就犯案,手段殘忍,遵法意識薄弱;而他雖然認罪,卻對案情細節「選擇性陳述」,顯示沒有真切面對錯誤,因而重判。

聲請保護令、拒復合讓他「萌生殺意」

判決認定,21歲劉柏葳和谷女在去(2025)年初因工作結識,兩人短暫交往同居,但劉男在5/14懷疑谷女對感情不忠,出手狂賞她6個巴掌,打得谷女臉腫、流鼻血,還用剪刀割爛她的衣服,連價值逾20萬的香奈兒包包也不放過(此部分涉傷害、毀損判6月定讞),兩人因而分手。

谷女5/15逃離魔爪後向派出所報案並向北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期間劉男不滿谷女聲請保護令及不願復合,萌生殺人念頭。北院7/28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後,命劉柏葳不准對谷女做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北院翌(7/29)日送達保護令裁定給劉男,隔(7/30)天,警方電話通知劉男保護令內容,他竟啟動殺人行動。

夜店女公關谷女聲請保護令獲准還貼上網,劉男卻嗆「只是一張紙」。資料照。取自當事人社群平台

殺紅眼狂刺57刀

判決認定,劉柏葳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殺人犯意,他先在7/30晚間8點1分租賃一台小客車,開往谷女上班處的地下停車場,抵達後在車上埋伏守候半個多小時。直到谷女8點41分現身在停車場時,他旋即取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連續朝谷女頸、腹、背等身體狂刺,導致谷女慘遭57處銳器傷,當場失去意識。劉柏葳再扯髮將谷女拖行到罕無人煙的停車場樓梯間棄置,從容繳交停車費後開車離開現場。

在場有兩名路人目擊拖行現場,火速報警將谷女送醫,但谷女仍因頭頸部、胸腹、四肢及背部多次銳器傷,導致左頸動靜脈破裂及多處臟器穿刺傷大量失血,於當晚9點42分不治死亡。檢方依違反保護令、殺人罪起訴,全案由國民法官接手審理。

劉柏葳一審判無期徒刑,他冷漠聽完判後被提上囚車。白廷奕攝

家暴男辯「非情殺」北院打臉

北院國民法庭連日開庭,劉男在應訊時淡淡承認殺人,卻多次否認「情殺」,強調只想討債,他還瞎掰說,谷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兩人依然維持一定的交往關係,且谷女也會來找他。他多次強調,谷女欠他47000元,指稱當晚是因為討債不成,對方叫他「滾」,導致他情緒失控釀成大錯。

檢方則回嗆「早有預謀」,並秀出大量對話證明,谷女早想斷開他,但劉柏葳卻拒絕分手,深夜「奪命連環call」,甚至扮演「恐怖情人」跑到谷女住處、上班處埋伏堵人,逼得谷女將他封鎖;家屬作證時也證明谷女經濟自主,反而是劉男毀損谷女的精品,害她損失慘重。而劉男的友人作證時也加碼爆料,他曾囂張撂話「保護令只是一張紙」。檢方認為劉男行為惡劣,求判無期徒刑以上、家屬則喊話判死,僅劉柏葳委任律師求判16年。

北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今天依劉柏葳的自白、檢察官、律師自主調查的證據,認定他涉犯《刑法》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依想像競合從重量處殺人罪,最終決定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北院進一步公布兩大量刑關鍵。

谷女家屬律師黃中麟表示,將與家屬討論是否請檢察官提上訴。白廷奕攝

判無期徒刑關鍵理由一

劉柏葳犯案的時間點,是已經明確知道核發保護令內容的當天晚上,他直接前往谷女上班地點,在公眾可以自由進入的停車場埋伏,看到谷女出現後就從後方追上,持刀猛刺身體要害;而且觀察谷女的傷勢分布、數量及深淺,且考量他將谷女拖行移動到較少人出入的樓梯間。這些跡證顯示,劉柏葳下手行兇的力道不輕,手段殘忍,導致谷女在過程中承受巨大痛苦,對其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

更離譜的是,北院一核發保護令,劉男就馬上去殺人,更凸顯出他的遵法意識極為薄弱。因此,本案的犯罪情節嚴重,從而責任刑上限,應該歸屬在處斷刑幅度的「高度區間」,就是除了死刑以外的最嚴厲處罰。

劉柏葳直接在人來人往的停車場殺人。左圖取自當事人社群平台/右圖讀者提供

判無期徒刑關鍵理由二

劉柏葳雖然在案發後坦承犯行,但沒有真切面對錯誤,對於犯罪細節的陳述也多為「選擇性記憶」,而且依照他的成長經驗、人格特質,無法排除他未來面對衝突時仍會有使用暴力的傾向。況且,以他的年紀(犯案時年僅21歲)、家庭支持(較欠缺)等因素,讓他的「復歸社會」存在著風險因子。以上種種原因,導致缺乏削減處斷刑上限的有利情況。

此外,劉柏葳犯案後沒有賠償家屬、也沒有獲得被害家屬原諒,無法作為量刑上的有利認定,綜合考量後,無從下修責任刑,等於不影響劃定的責任刑上限(無期徒刑),審酌後決定量處無期徒刑,以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棣儀、受命法官林奕宏、陪席法官洪甯雅及6位國民法官。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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