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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馬英九無罪確定 官員:法院判決與黨產會重點不一樣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圖為黨產會外觀。(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纏訟8年的國民黨黨產「三中案」(中視、中廣、中影),最高法院今日駁回檢方上訴,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的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等5人均無罪確定。對此,黨產會官員表示,法院的判決和黨產會的重點,是很不一樣的。

黨產會官員指出,今天這些判決的重點在於,法官如何認定當初馬英九主席賣掉這些黨產時,相關被告有無觸犯法律的事實。而黨產會的調查內容,最重要在於這些黨產的取得過程中,是否有該當於黨產條例所規定的不當取得黨產的範圍,因此,法院和黨產會的重點是很不一樣的。

高等法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認定馬等3人涉證交法等案皆無罪。判決認定,中投公司於交易前經內部評估程序,並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追認議案,未違反內控規定。

中影股權交易案,當時沒有其他買家,難以認定是馬英九擅自擇定郭台強為買家,價格是依中投經理人就中影資產評估,確有依據,不動產利潤分享機制應有實現可能,契約條款未見損及股東權益利益之事。

中視交易案,高院認為原是長期投資,後來變成債權問題,兩者性質不同,過程簽新協議、信託契約,程序無違法,方案也由公司經理人一同規劃,交易雙方各謀己利談判,難以認定張哲琛、汪海清違背常規交易。

中廣案則是華夏公司持有的長期投資,但華夏並非中投的內部單位,應遵守處分華夏取得處分程序等內控規定的是華夏董事及經理人,並非張哲琛、汪海清;交易前雖未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確有疏漏,但並非張、汪的責任範圍。

高院認為檢方就三中交易案所提的相關事證,未能使法院確信有形成對國民黨確有造成損害的心證,無從對馬、張、汪為不利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3人觸犯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背信,故判無罪;案經檢方與蔡正元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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