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貓咪1個月退養代價慘 嘉義男判賠1.5萬違約金與12萬律師費
嘉義李姓男子因認養黑貓後不到2個月便退養,送養人林女以違約提告賠償10萬元及律師費,一審判李男共須賠償3萬5000元,雙方都不服上訴。嘉義地院二審,認為李男確實違反認養契約,判賠違約金1萬5000元,但律師費法院無權裁量酌減,仍要全額負擔林女兩審律師費用共12萬元。法院提醒民眾,簽署任何認養協議前務必審慎評估,一旦進入法律程序,敗訴方所負擔的訴訟與律師成本,往往遠高於最初的爭議金額。
林女表示,李男於2025年3月13日簽署愛心認養協議書,帶走1隻黑貓,卻在同年4月26日透過通訊軟體表達退養意願,並將貓送至指定處所。林女表示,依契約約定,認養1個月至1年內退養應支付10萬元罰金,且須負擔因爭訟產生的律師費。
李男主張,自己只是將貓暫時寄放在「愛媽」處,並非棄養或退養。他認為原審判決金額過高,且林女未依約共同為貓咪尋找新家庭,本身也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並質疑林女藉由訴訟獲取高額賠償,屬於權利濫用。
法官審理,李男在訊息中明確提到「可能要退養了」,且已將貓交還,行為符合契約規定的退養定義。不過,法官認為契約中關於「1個月至1年內退養一律處罰10萬元」的約定,未區分實際認養時間長短,對認養人造成過度經濟負擔。
考量李男實際認養時間僅1個月又14日,若直接要求支付10萬元,有違送養流浪貓的公益本質。法官酌減違約金至1萬5000元較為合理。
針對訴訟產生的律師費用,二審法院與原審見解不同。法官認為,契約明文約定「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用」,此屬損害賠償性質而非違約金,法院無權裁量酌減。
由於林女確實在第一審與第二審各支付6萬元律師費,合計12萬元,法院判決李男應全額負擔以填補林女的損失。全案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