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牙醫與患者口角推按其左胸成傷 二審改判過失傷害拘役5日
吳姓牙醫1年多前因鄭姓患者質疑其醫療不當在診所內口角,為繼續診治其他患者,要求鄭離開未果,推按其左胸成傷,一審認吳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15日,檢辯均不服上訴,二審認吳既已拒絕鄭滯留,行使其建築物管領權限,鄭即無任何權利可主張滯留該處,改依過失傷害處拘役5日。
吳否認有何傷害或過失傷害犯行,他辯稱並未毆打鄭前胸,因鄭講很久,請鄭回去想想看是否要簽同意書讓他植牙,才不小心碰到鄭。他說,站在鄭右手邊,只是稍微碰到衣服,不會有診斷證明書上記載整個左胸皮膚發紅現象。
然而,原審勘驗診所內監視器所錄製案發當時影像,吳於案發當日多次徒手碰觸或推按鄭,且於同日上午10時59分許,右手確實施力推擠鄭左前胸,足證吳推鄭胸部自白,與鄭指證吳徒手推其左胸情節相符。
再依台南市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記載,當日上午11時16分許接獲鄭電話報案,且員警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即抵達診所處理,同日下午1時42分許回報到場後,鄭報案稱要提告傷害,鄭先至醫院驗傷後再行至派出所報案。
且以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急診病歷單記載,鄭於當日下午1時許即已抵達該院就診,並陳述遭徒手推打左側前胸等情,所受傷害也與吳徒手推按其左胸部可能造成傷勢相符。
台南高分院指出,牙醫診所為吳所開設的,對於該處所有占有、管領、使用的權限,有權利允許或拒絕他人滯留該處,吳於案發時既已拒絕告訴人滯留該處,行使其建築物管領權限,要求鄭離開,鄭即無任何權利可主張滯留該處。
原判決認鄭有滯留該處所的行動自由,吳動手驅趕鄭離開係妨害其滯留該處行動自由,顯有認事用法違誤。
法官認為,吳犯後於事證明確情形下,仍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也未與鄭和解、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鄭所受左前胸壁挫傷傷勢尚屬輕微,吳犯罪所生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節,認他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5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