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老爸生前留下股票的「應收股利」 該申報「遺產稅」還是「所得稅」?
近來是上市櫃公司股利發放旺季,如果父親生前積極投資股票,且在死亡年度配發大額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到底是被被繼承人的遺產,要申報繳交遺產稅?還是屬於繼承者的所得,申報股利所得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判定關鍵在於「股票的類型」,以及「基準日」2個關鍵。
北區國稅局表示,首先要先區分,老爸生前手中的持股,是「上市櫃或興櫃股票」,或是「未上市櫃股票」。
若遺產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關鍵日即為「除權(息)交易日」。若老爸過世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該基準日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老爸死亡前已確定。
若「除權息基準日」發生在老爸死亡日之前(含當日),這筆股利就算是老爸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進行遺產稅申報。但若「除權息基準日」發生在老爸死亡日之後,這筆「應收股利」就不算是老爸的遺產,而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要申報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另外,若老爸投資的是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關鍵日期就是「股東會決議基準日」;如果這家未上市櫃公司,沒有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就以股東會決議分派股票股利的「發放日」做為基準日。
因此,「應收股利」到底是該列入老爸的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還是算繼承人的所得,申報股利所得併計綜合所得額中被課徵所得稅,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與「基準日」的先後順序。
舉例來說,甲君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在2026年6月1日為除息基準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但甲君在2026年6月5日過世,因「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前,甲君生前就已確定可領到A公司股利,因此這筆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但若甲君是在2026年5月30日就過世,也就是「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後,甲君生前並未確定可以領取股利的權利,因而這筆股利就要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的股利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依認定原則正確區分該筆「應收股利」到底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所得,並依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