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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標示新增至11類 109年上路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8月21日06:30 • 發布於 2018年08月21日03:54
食品過敏原標示新增至11類 109年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21號)公告修正「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原本公告規定必須標明的食品過敏原,從六項增加為十一項,新規定將從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號起實施,業者若沒有依規定標示,將被要求限期改正,標示不實最高可罰四百萬元。(戎華儀報導)

現行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食品中若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及其製品,必須明確標示在品名中,並標示警語。

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國際規範和國人過敏原調查中容易發生的過敏原,這次修改規定,原本蝦和蟹及其製品,改為甲殼類及其製品,其餘還新增堅果、芝麻、含麩質的穀物、大豆、魚類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食品每公斤含有二氧化硫殘留量在10毫克以上製品。

食藥署簡任技正黃琴喨舉例:『如果說它的產品名稱呢,只有寫…比如說常見的花生冰或是花生糖,但是這花生糖裡面含有花生跟牛奶,他就沒有寫到牛奶,它品名不是牛奶花生喔,它品名只有花生糖而已,它含有牛奶跟花生,他還是要標示。』

不過,含麩質的穀物製品中,若是製成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和酒類,以及大豆高度提煉或純化的大豆油、植物固醇,還有從魚類取得、用來做為維生素製劑載體的明膠,則不在此限。

(圖:截自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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