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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保險e聊站

更新於 2020年09月11日02:05 • 發布於 2020年09月11日02:05 • 保險e聊站

在未來有結婚打算,但未同居的小倆口,男友為了提供女友保障,以女朋友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自己為被保人,但卻被保險公司拒保,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呢?

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繳交保費的人以外,在此之前,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可保險的利害關係存在,也就是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與否,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具有「保險利益」才行。

根據保險法,要保人對於以下身份的人,是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以下簡單說明,要保人對於這些身分的人,為何是有保險利益的。

◎ 本人或其家屬

要保人對於自身來說,是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可替自己申請投保。

家屬,則是可依民法解釋,「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不限於親屬關係,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住的人。」

以阿水嬸與其孫子同住為例,是屬於家屬關係,可以申請投保。而實務上,各家保險公司對於家屬的認定會稍有不同,詳細請詢問保險公司。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當給予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方,一旦發生事故,會對另一方造成經濟上的危害,故有保險利益。以小花的情況為例,姑姑每個月會給予小花生活費,若是姑姑發生事故的話,小花的生活費就有可能中斷,因此,小花可為要保人,以姑姑為被保人,申請投保。實務上,通常要附上相關收據,證明彼此存有這樣的給付關係,才得以認可。

◎ 債務人

當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借款的債權人,為了避免欠款的債務人發生事故,而損失還債能力,債權人可為要保人,以債務人為被保人,申請投保;反之則不行。以此身分投保,其保險金額通常不能超過債權金額。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常見的情況是指,彼此為事業的合夥人,或是如董事、高階經理人等等,這些管理公司財產的人。當這些人一旦發生事故,對於公司營運會有所影響,造成財務上的損失,因此,老闆可為要保人,以這些人為被保人,申請投保。

若要保人替被保人投保,未符合保險利益,則可能會因為保險法第17條,而導致契約失效。因此,835小編提醒,投保時,要確認保險利益是否存在!

※ 延伸閱讀

★ 為什麼自己要懂保險呢?

★ 把握三重點,買保險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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