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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豪車拒檢烙跑!警開槍誤殺乘客二審仍判免賠 高院「另開一扇窗」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0日11:03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0日10:44 • 白廷奕
警車示意圖。取自Pexels

新北警新莊分局潘姓員警日前臨檢時,查出一輛銀色奧迪自小客車,車主是通緝犯,於是示意停車受檢。沒想到林姓駕駛拒檢,還撞擊其他車輛,潘姓員警朝車開2槍,意外打死副駕駛座的林姓女子。林女母親提起國賠訴訟,一審遭新北地院駁回,高等法院今(8/20)日駁回上訴,認定員警用槍合法,維持免國賠,但認為林母向新北市政府請求補償金部分,要另外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潘姓員警於2021年4月某日晚間,在新莊中港東路、中港三橋路口執行酒測臨檢,發現一輛通緝犯登記車輛,上前敲打車窗示意停車受檢。不料,林姓駕駛加速逃離現場,遭停等紅燈車輛擋住,前後衝撞其他車輛,潘姓員警見狀,拔槍追上林姓駕駛,喝令停車。

然而,林姓駕駛不僅未停車,還打算再度往前衝,潘姓員警當即選擇趴向引擎蓋,試圖阻擋車輛,並朝前方開出第1槍。子彈貫穿前擋風玻璃,並未傷及人。潘姓員警從引擎蓋滑下,站在車輛左前輪胎旁,林姓駕駛趁機往前直行欲駛離,潘姓員警見狀,又朝車輛開出第2槍。這發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姓女子,導致林女死亡。

林女的母親提起國賠訴訟,主張潘姓員警開第2槍時,是站在車輛左側,沒有遭衝撞的危險,沒有開槍的必要,且潘姓員警是近距離朝駕駛座開槍,而非朝輪胎射擊,認為已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請求新北市政府賠償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50萬元,並請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新莊分局連帶給付413萬多元賠償。

林母也聲明,若法院認為潘姓員警用槍「合法」,他仍要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向新北市政府請求「補償」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50萬元。根據2002年修正後《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若「違法」使用警械導致傷亡或財產損失,各級政府要支付賠償,若是「合法」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則要予以「補償」

不過新北地院一審,根據林姓駕駛證詞及解剖鑑定,認定林女因曾吸食安非他命,案發當下也曾教唆林姓駕駛開車逃逸,2人都有拒捕逃脫的犯意,因此不是《警械使用條例》保障的「善意第三人」,不得請求補償。至於潘姓員警第2槍,新北地院認為,當下情況急迫,潘姓員警有必要開槍阻擋林姓駕駛繼續衝撞,也沒有過失。

林母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今日認定,林姓駕駛拒不停車,以前後衝撞方式試圖逃離,過程損壞周遭車輛,也導致潘姓員警受傷,對周圍人車有危害的可能,潘姓員警依法可使用槍械。

高院也指出,潘姓員警為防止林姓駕駛的危害,在僅僅1.08秒內瞬間連開2槍,經彈道模擬,可證明射擊目標是引擎蓋,並非有意傷人,是林姓駕駛試圖衝撞逃離,人車移動的角度變化,導致第2槍擊中林女致命部位,認為潘姓員警開槍行為未超過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林母不得請求國賠。

不過高院認為,林母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新北市政府「補償」部分,屬於公法上爭議,訴訟應該由行政法院負責審判,因此就此部分撤銷原判決,改依《法院組織法》移送至北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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