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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禁用電梯逼搬家 豪宅社區夫妻被迫天天爬9樓氣瘋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5月17日00:00 • 尹維源

一處知名豪宅社區爆發電梯使用爭議,住戶控訴管委會竟以「強制遷離戶」名義,取消其電梯門禁權限,導致夫妻倆長達1年多無法正常搭乘電梯返回9樓住處,只能天天爬樓梯返家,甚至因此造成腳踝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管委會確有妨害住戶使用電梯情形,判決不得再阻止住戶搭乘電梯,並須賠償兩人各1萬元精神慰撫金。

判決指出,男子阿承為9樓住戶,與妻子小彤(均化名)同住該處。兩人主張,自2024年4月起,社區電梯的門禁感應系統遭人變更設定,導致夫妻持有的磁扣無法感應通往9樓,形同被封鎖回家權限。

夫妻倆表示,多次向管理委員會反映問題,但始終未獲處理,只能被迫每日徒步上下9樓,長期下來不僅生活極度不便,也造成身心壓力沉重。其中蘇女更因頻繁爬樓梯,導致右腳踝韌帶拉傷,甚至一度就醫治療。

案件進入法院後,管委會坦承,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將阿承列為「強制遷離戶」,後續更決議限制其使用包含電梯在內的公共設施,因此才依決議內容執行,不讓夫妻使用電梯。管委會也辯稱,後來在住戶抗議後,已暫時將清潔人員使用的磁扣放在警衛室供兩人借用,且阿承提告後,目前已未再限制其使用電梯。

法院審理認為,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公共設施屬共有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本負有維護與管理義務。雖然社區曾決議將阿承列為強制遷離戶,但在尚未依法完成強制遷離程序前,管委會逕自禁止住戶使用電梯,已侵害其完整行使所有權及居住權利。

法官指出,原告雖在檢察官前往社區履勘後,暫時恢復電梯使用權限,但相關區權會決議並未撤銷,未來仍可能再次限制住戶使用電梯,因此有必要透過判決預防類似情況再度發生。因此,判決管委會不得再有妨害兩人使用電梯通往9樓的行為。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兩人長時間無法正常搭乘電梯返家,生活品質與居住安寧確實受到重大影響,精神上勢必承受相當痛苦。審酌雙方衝突背景、限制時間長短,以及管委會刻意限制使用公共設施等情節後,認定各賠償1萬元較為適當。但他們主張腳踝受傷與電梯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因此未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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