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副議長葉林傳量身訂做賭博電玩條款 7人涉貪汙等罪起訴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涉經營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的「欣欣電子遊樂場」違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量身訂做落日條款,協助欣欣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不法所得計314萬5千元。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貪汙圖利、賭博罪嫌起訴葉林傳及欣欣員工等6人。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巡官劉維中涉嫌收受7家色情、賭博業者賄賂,檢依洩密等罪起訴劉及業者共25人。
全案源於,檢調去年調查山分局巡官劉維中案衍生出「案外案」,查出葉林傳為欣欣的實際負責人,涉經營賭博電玩、及貪汙圖利罪。劉維中涉洩密起訴、色情業者24人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起訴
立委黃國昌2020年間以「國昌調查局」揭露「欣欣電子遊樂場」申請台北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執照過程中,濫用權勢、背後有民代撐腰,幕後藏鏡人就是北市副議會長葉林傳。當時提到,欣欣電子遊樂場執照從違反變合法,加入第10條「溯及豁免」條款,開啟後門。其中關鍵是葉林傳不斷退回修法草案、擱置退回加以杯葛,甚至在付委之後,葉林傳在議會鐵桿好兄弟李傅中武透過質詢方式施壓;「溯及豁免」最大受益者就是欣欣電子遊樂場。
葉林傳涉命林奕宏2011年4月13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但同年9月被否准申請,又指示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撤銷原處分。北市商業處又具體指出,欣欣電子遊樂場不符合「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資本額須達1億,距離學校、圖書館及醫院須達1千公尺以上,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等規定。
欣欣資本額僅10萬元鄰近長春、吉林國小、北市圖書館所屬分館、閱覽室及馬偕紀念醫院,營業面積僅44.76 平方公尺,因而2022年7月 3日被再次否准。葉林傳命林奕宏向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11月6日敗訴確定。
檢方認定,議員葉林傳身為欣欣實際負責人,一旦議會通過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資格條件等條例修正案,欣欣取得申請資格條件,葉將可從限制級電子機台上經營獲利,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所稱「利益衝突」
北市商業處2015年草擬「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僅放寬申請設於百貨公司內的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者(「異業結合」)資本額限。
檢方指出,葉林傳抓準機會,利用議員職權在修正案一讀時表示「有意見」使修正案暫擱、退回,且在民政部門質詢時,斥責時任北市政府法務局長「圖利財團」 也責備產業發展局、商業處人員。
檢方查出,葉林傳指示不知情的助理張翰明找來同樣想升級限制級營業證的菲力電子遊戲場,請菲力公司提出陳情書要求增定「落日條款」,葉林傳又刻意向不知情的議員李傅中武闡述系爭條例修正案不合理,促使李傅中武關注此修正案,援用「落日條款」相同論述,李傅中武強烈指示應具體立法,並請台北市商業處、法務局研議文字交渠等實質審查。
檢方認定,北市產業發展局長曾在會議中強調,因修法而可以提出申請的4家特定業者,雖然可不受第4條之限制,仍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距離學校須超過2百公尺的限制。商業處人員依法規委員會之決議,協助在2017年1月4日提出系爭條例「第10條文字」即「本自治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前,曾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申請,其申請書所載營業場所於申請時之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皆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並經市政府依本自治條例為否准之行政處分,於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再次提出同依申請者,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檢方認定,修正法案過程根本是為欣欣量身訂做,提出陳情書的菲力公司最終因距離學校100百多尺而未能適用,僅欣欣電子遊藝場級和另一家電子遊藝場適用此規定獲限制級營業級別證。
檢方追查,葉林傳2003年指示林奕宏登記負責人、陳志偉擔任店長,2007年7月至2011年3月間經營賭博電玩獲利158萬元,2018年1月19日欣欣取得限制級營業級證後,葉林傳重新經營賭博電玩機台,欣欣變更登記負責人紀文奇,以把玩積分1比1兌付現金與賭客對賭財物牟利,直到欣欣變更登記負責人紀文奇,直至2019年5月才出租給他人作夾娃娃機店,收月租18萬5千元。不法所得以每月租金18萬5千元計算,至少314萬5千元。
檢方批葉林傳熟知市議會運作模式,其隱瞞己身即為欣欣電子遊實際負責人,假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已非民意代表所應有之作為,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為一己之私,創造個人之利益,則代議民主制終將灰飛煙滅,考量葉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