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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女慶生認識新朋友就被「拖去性侵」 男友手機聽見淒厲呼救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3月16日14:44 • 發布於 03月16日14:44

台南一名女子A女於2020年出席朋友慶生會時,結識一名特地從外地南下參加的B男,一開始相談甚歡,兩人還有些肢體觸碰。但是B男卻利用一群人在KTV歡唱時,將A女拖到廁所性侵。台南地院將B男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指出,她受邀前往台南某KTV參加友人慶生會,與初次相識的B男一起搭計程車前往,在想處過程中有拉手、摟抱、躺在男方腿上或使其整理褲子拉鍊等親暱動作。B男則認為,這過程是A女是對他有好感。

A女表示,於凌晨3點多接獲男友的電話,得知男友已經下班,並且準備前來接她回去了,儘管受到對方的一些責備,但她還是打算收拾一下就回家,就在她要離開包廂時,卻遭B男拉進廁所。

A女說,她被拖進廁所後,B男在違反她意願的情況下,拖掉她的褲子與內褲,從凌晨3點55分起男友多次撥打電話,但是因為遭到壓制性侵的情況下無法接聽,直到凌晨4點01分,她終於勉強拿出手機接聽,但是手機隨即掉落在馬桶旁邊。男友則透過手機聽到,A女大喊「不要」的掙扎求救聲,驚覺女友可能被性侵,隨即叫計程車前往KTV。

B男後來發現,A女掉落的手機顯示為通話中,驚覺事態不妙,停止性侵的行為,2人整理好衣著後離開廁所。剛好壽星的慶生會也結束,眾人離開包廂,才發現A女坐在大廳哭泣,上前問明原委。

B男在法庭上則辯稱,A女與他在進入包廂前後有親密互動,之後進入包廂時擁抱、親吻脫她褲子時,也沒發生爭執或反抗的行為,部分友人也證稱,他們是手牽手合意走進廁所。

法官審酌,同意擁抱或接吻,不代表願意發生性行為,B男與A女於案發當天初次見面,卻在飲酒作樂後不顧A女之反對,竟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恣意對A女為上開強制性交行為,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對A女之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傷害,逃匿多年後始通緝到案,也未與女方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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