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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跳槽美光「薪水5萬漲到7萬」 大立光拒付競業補償判決出爐

TVBS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陳淑芬
大立光拒付競業補償挨告,判決出爐。(圖/TVBS資料照)

光學大廠大立光1名機電副工程師離職,依約受2年「離職後競業禁止」限制,他不久即轉任台灣美光,薪水從原本的5萬多跳到7萬多元,大立光拒絕支付每月2萬多元的競業補償金,工程師提告。台中地院認定,大立光不能因員工找到薪資更高的工作,就主張對方沒有受到損失,判決先支付已到期補償金39萬803元,後續按月支付,必須支付完整2年合計約6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設有明確限制,包括勞工職務確實能接觸營業秘密,且限制期間、區域、工作範圍及對象均應合理,同時雇主必須給予合理補償,原則上每月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判決書指出,該工程師自2020年9月起在大立光任職,月薪約5萬5000多元,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競業行為,大立光每月支付補償金,為離職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約2萬7914元。

該工程師去年2月17日離職, 13天後在3月3日即轉往美光任職,月薪提高至7萬2000多元。

大立光拒付補償金 法官認定對勞工不公平

大立光主張,該工程師離職不久就找到新工作,且薪資高於原有待遇,並未受到實質限制、生活也未受影響,拒絕繼續支付補償金;且在協議中還明載若要領取補償,必須通知「代償需求」、且經公司認可,離職後須按月回報就業狀況,因該工程師未完成程序,無權請求補償。

法官認為,工程師轉任美光的薪資,是付出時間、知識及勞力所取得的工作報酬,不能因他的新工作待遇更好,就認定不需要競業補償;大立光說法對勞工並不公平。

至於大立光對於員工領取補償金相關要求。法院認為屬於法律未規定的額外限制,若因此造成員工持續受競業禁止拘束、公司可拒付補償,權利義務恐失衡,認定相關約定不得據以免除補償責任。

一審判決 大立光支付補償金

法官認定,大立光應先支付已到期的補償金39萬803元,另自2026年5月至2027年2月期間每月支付2萬7914.5元,合計總金額約6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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