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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黃正弘:勞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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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3月25日04:35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5日03:10 • 朱窈慧
台船公司董事長黃正弘主持團體協約簽約儀式,資方代表台船公司副總經理周志明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益得、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林余瑲,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台船公司提供)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2208),昨天(24日)由台船公司董事長黃正弘主持團體協約簽約儀式,資方代表台船公司副總經理周志明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益得、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林余瑲,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

台船公司表示,本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之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2019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爰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

修訂完成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江健興及上級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胡文中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台船公司指出,民營化後,於2008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2015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2019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黃正弘表示,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和諧。勞資關係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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