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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丈夫的冷漠如何成為法院認定離婚的關鍵?揭露婚姻中你看不見的精神虐待

嬰兒與母親

更新於 2025年12月12日15:50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2日00:00
丈夫的冷漠如何成為法院認定離婚的關鍵?揭露婚姻中你看不見的精神虐待

▲照片僅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案例】

付出卻得不到回應的婚姻痛苦

一名女子與另一名喪妻的男子成婚組成家庭,兩人雖然沒有親生子女,女子仍投入心力照顧其繼子,然而這樣的付出並未換來幸福的結局,女子始終得獨自面對丈夫失序行為與家庭的各種壓力,女子希望丈夫能體諒她的壓力以及協助分擔,但丈夫卻都冷處理甚至不願回應,對於現任的妻子展現出冷漠的態度,對亡妻的家人反而是細心照護;更令人難以想像的是,男子在開車時經常飆車、邊開邊怒吼、甚至叫女子滾下車;每當女子希望跟其溝通,他不是已讀不回,就是以怒罵回應,使她十多年來長期處於壓力、恐懼與無助中,這樣累積的壓力也讓他因此罹患恐慌症,只能痛苦表示:「我只是丈夫的附屬品」,最終,她選擇為自己努力一次,向訴請離婚,並在法官的判決下成功脫離這段痛苦的婚姻。

法院認定精神虐待與不堪同居

丈夫雖然辯稱這些都是偶發情緒,不是精神虐待,還反過來指控妻子行為可疑,但法官從兩人多年來的訊息紀錄、關係互動與雙方角色失衡的狀況觀察,認定問題並非單一衝突,而是整體婚姻早已偏離夫妻應互相扶助的基本義務。

而關於精神暴力的問題,實務上的認定一直以來都是精神暴力不必有外傷,若一方長期以吼罵、威脅、忽視、冷處理或危險行為造成另一方焦慮、恐懼甚至身心狀況惡化,便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不堪同居之虐待。

婚姻重大破綻的法律認定

不僅如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關於夫妻間有難以離婚的重大事由,其認定的方式主義是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的概念去判定,即使沒有哪一方特別嚴重違反夫妻應盡的義務,但只要婚姻已經客觀上陷入無法回復的破裂狀態,例如一方長年拒絕溝通、親密與信任完全消失、相處充滿恐懼或壓迫,而關係看不出任何修補可能,法院便可基於婚姻本質已不存在,而准予離婚。

換句話說就是民法不要求配偶必然有某個明確錯誤行為,只要婚姻已經走到不可能再繼續的地步,就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指的重大事由。

案例回顧:持續冷漠下的婚姻失衡

而在開頭的案例中,女子屢次試圖溝通修復,卻換來丈夫持續的冷漠與拒絕;她的心力、健康與尊嚴在婚姻中被消耗殆盡,而丈夫長期以來也都未展現願意改善的誠意,法院因此認定,這段婚姻不僅有精神虐待的成分,更符合1052條第2項所稱「婚姻有重大破綻」的情形,關係已經徹底失衡,無法期待雙方再共同生活。

精神暴力的嚴重性與法律保護

婚姻中的精神暴力雖然沒有瘀青,卻足以讓人身心崩裂,當婚姻已經變成壓迫與痛苦的來源,法律會允許你離開,因為一段不再能提供安全感與尊重的關係,已然不再符合婚姻存在的目的。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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