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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轉新」勞工該怎辦1》想結清舊制退休金遭刁難? 勞部:法規早有明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44分鐘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勞動部指出,99%雇主已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符合自請退休資的「舊轉新」勞工,隨時都可辦(勞動部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擁有勞退舊制年資的「資深勞工」,想要先與雇主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但遭資方刁難的情形時有所聞,例如要求勞工必須正式申請退休,或是領完舊制退休金將使年假歸零,讓不少勞工打退堂鼓。事實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即明文規定,「舊轉新」勞工保留的舊制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可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條件結清,勞動部解釋,因是在契約存續期間進行,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工作年資、特休假仍「自受僱之日起算」。

勞動契約未終止 不影響年資、特休

勞工的退休金怎麼領,基本的法源依據是「勞動基準法」,在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採行個人可攜式專戶制度,與勞基法要求必須在同個事業單位久任的規定大不相同。不過,勞退條例明定,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且持續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的勞工,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的退休金規定(舊制);若是選擇「舊轉新」,在勞退新制實施前累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可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的給付標準結清退休金。

勞基法規定的舊制退休金計算方式,是依據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2個基數,超過15年年資,每滿1年給1個基數,最高45基數,待勞工退休時給付。

至於勞工是否符合「退休」條件,勞基法有「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2類。根據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須符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但年滿60歲」任一條件;若年滿65歲則是強制退休。

只要有舊制 就可向雇主提出結清協商

雖然「勞基法」訂有「自請退休」門檻,但擁有舊制年資的「舊轉新」勞工,無須達到「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等門檻,隨時都可向雇主提出結清協商。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解釋,當年保留勞退舊制年資,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轉新)的勞工,依現行規定可隨時跟雇主協商結清舊制年資,這個舊制的年資早已確定不會增加,只是將暫存在雇主台銀專戶的舊制退休金先行領出,領出後也可存入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繼續累積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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