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更二審逆轉 凶嫌梁育誌死刑改判無期
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今天上午宣判,撤銷原本死刑判決,依梁男非預謀殺人、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教化可能性等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檢指出,檢方認定被告具有預謀計畫,其犯行應不可切割來看,將依法上訴。針對判決結果,女大生家屬表達「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並質疑現行制度一方面承認手段凶殘,一方面卻將可教化凌駕再犯風險,司法界線在哪。
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午表示,檢察官認為梁育誌具有預謀計畫性的直接故意,在短暫時間內,順利完成強制性交、強盜、殺人等犯罪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這些罪行重大的結合犯行應綜合評價,無從切割。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將依法上訴。詳細上訴理由將待收到判決後研議。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說明改判理由,梁育誌原來犯罪計畫僅是劫財劫色,犯案過程中女大生反抗、呼叫,梁男心慌害怕被發現才痛下殺手。因此合議庭難以將梁男事先準備的犯案工具,認定事前已預謀殺害被害人。
高雄高分院指出,梁育誌強制性交後再強盜財物,進而因女大生抵抗、呼叫殺人。其犯罪動機與目的只是為了滿足慾望,惡性重大。但梁育誌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性殺人,其手段固然相當殘忍,高雄高分院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難認梁育誌犯行已達「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審酌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認為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應可促其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需有後悔實據才能假釋,否則仍須繼續監禁等情,認定此案雖無剝奪生命必要,但仍應給予相對嚴峻重刑。
合議庭經綜合判斷相關情狀,斟酌再三後,就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阿蓮區山區。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梁育誌涉犯強制性交罪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更一審認為,梁育誌長時間預謀犯罪,刻意選偏僻角落犯案,事先準備犯罪工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其手段凶殘,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審酌,梁育誌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高,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必要,經合議庭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受害女大生母親下午向媒體發表長文表示,「我無法認同,也無法接受」,判決的價值判斷已超出單一家庭所能承受範圍,攸關整個社會如何看待重大性侵殺人案件,以及司法制度如何回應極端暴力。
女大生母親說,法院雖認定梁育誌手段凶殘,且凱旋醫院與嘉南療養院均曾指出被告具高度再犯風險,顯示其人格結構與行為模式並非短期可矯正,教化困難。但卻仍以「長期監禁、輔以治療與教化,當可改善更生」作為量處無期徒刑、排除最嚴厲刑責的重要依據。
她質疑,在已具體認定梁育誌高度準備、反覆升高暴力,以及專業鑑定所示高度再犯風險情況下,法院卻仍以「尚難認定事前預謀殺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為由,排除死刑適用。這樣的行為與人格危險性,究竟還欠缺哪些要素,才會被司法認定為「最嚴重的犯罪」。
女大生母親呼籲,「當一個人攜帶明確具致命風險工具、選定犯罪地點、反覆鎖定特定對象,並在被害人反抗時選擇痛下殺手,經專業評估顯示再犯風險偏高、教化困難」,是否真的仍不足以被視為「情節最重大」,若是如此,法律對於保護社會、預防再犯所要傳達的界線究竟在哪。
「我並非要求司法迎合情緒,也不是否認被告依法受審的權利」,女大生母親說,現行制度量刑判斷,是否一方面承認犯罪行為的極端殘忍與高度風險,另一方面卻在面對專業鑑定指出再犯可能性時,仍過度依賴抽象教化期待,未將社會安全與潛在被害者保護置於同等重要位置。
她心疼女兒臨終前清楚感受到恐懼、疼痛與無助,「這些不是判決書中的冷靜文字,而是我一輩子都無法抹去的畫面與心痛」,她強調這樣的判決彷彿在告訴社會,即使付出一條生命、過程如此殘酷、專業評估已示警再犯風險,只要被認定「尚可教化」,仍可能被視為制度所能承受的代價。
女大生母親也呼籲,希望社會正視重大性侵殺人案件中,現行量刑標準是否出現落差,且法院在面對高度再犯風險與教化困難的專業鑑定時,是否需要更審慎、具體說明,為何選擇相信教化而非防範;被害者與其家屬的痛苦與社會安全,是否真的在量刑中被看見與回應。
她最後強調,「我不希望再有任何一位母親,必須在判決書中,一邊讀著對犯罪殘忍的詳盡描述,一邊卻被告知,這樣的案件仍不足以被視為最嚴重」這不只是個人的悲痛,而是制度必須正視的問題。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