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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擋不住1/將親愛的女兒推入火坑 保護令淪為笑話

鏡週刊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11歲女童二度遭母親李姓前男友猥褻,雖然有保護令,卻沒有實質保護到。(示意圖,翻攝pexels)

北部一名11歲女童曾遭母親李姓前男友猥褻,母親事後帶著女兒搬離住處,法院也核發暫時保護令,禁止李男再接觸、騷擾女童及實施不法侵害。未料,在保護令生效後,母親竟又帶著女兒返回李男住處,女童甚至明確表示「不要去」,最後仍被帶去,再度遭李男猥褻。高等法院日前駁回李男上訴,維持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李男與女童母親原為男女朋友,母女過去曾與李男共同居住。2023年4月間,李男曾在住處對女童強制猥褻,母親隔月帶著女兒搬離;地方法院隨後核發暫時保護令,禁止李男對女童實施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也不得接觸、跟蹤女童,並須遠離女童學校至少100公尺。

警方同年6月30日正式執行保護令,李男也明確知悉內容。然而同年8月8日前某日,女童母親卻再度帶著女兒前往李男住處。

女童事後證稱,當時母親曾問她要不要去找李男,她明確回答「不要」,母親仍將她帶去。抵達後,母親前往2樓,女童留在1樓,李男趁機伸手撫摸女童私密處,女童隨即跑上樓向母親哭訴。

令人髮指的是,女童母親並沒有第一時間帶女童前去報案,是直到同年8月29日,社工進行一般生活關懷時,偶然得知女童疑似再次遭到猥褻,才陪同她前往警方婦幼隊報案。

令人髮指的是,女童母親並沒有第一時間帶女童前去報案。(示意圖非當事人,本刊資料照)

李男始終否認犯行,上訴時主張,是女童母親明知有保護令,仍主動帶女兒到他的住處,並稱因女方經濟困頓,自己只是交付3,000元。不過法院認為,女童對於兩次遭猥褻的重要基本事實前後證述一致,部分細節即使因時間經過有所出入,仍不足以否定證詞可信性。

法院認定,李男明知保護令存在,仍在有效期間內再次對未滿14歲女童下手,同時觸犯加重強制猥褻及違反保護令罪,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一審判刑3年6月,高院日前駁回上訴。

保護令已經核發、警方也完成執行,但女童最後仍被帶回曾經傷害她的人身邊,再度受害。這起案件更凸顯,法律雖能畫下禁止的紅線,但是否能真正遠離危險,仍取決於身邊的大人是否守住道德的底線。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或性騷擾,請立即撥打110報案,或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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