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70歲還想繼續審判工作 司法院打回票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洪英花明年滿七十歲,她認為健康狀況良好,不申請優遇或退休,欲屆齡繼續從事審判工作,但司法院認為依法官法規定,法官年滿七十歲即應停止審判,即使未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也不能辦案。
洪英花爭取「審判權」的消息傳開,不少法官驚訝「這年頭大家都是提早退休,難得有人屆齡還不想退的。」但也坦言有些法官熱中審判,即便屆齡後待遇減少也願意繼續審案,尤其隨著國民平均餘命增加,不應該強制七十歲就不能碰案子。
據查,洪英花上簽呈表明自明年八月六日起,不會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仍將繼續審判,並認為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以維護獨立審判權責,法官法規定是保障年滿七十歲法官可不用辦案,並非強制屆齡法官一定得停止審判,否則有違憲的疑慮。
台北地院認為法官法適用有疑義,透過台灣高等法院轉請主管機關司法院釋示。司法院近日函復,指法官只能「自願退休」,並沒有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的規定。
不過,根據法官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認為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不待申請,應停止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另有規範占缺法院應於法官屆滿七十歲前三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停止審判。
司法院認為,從法官法立法理由「司法審判工作繁劇沉重,年滿七十歲者已不堪負荷」,可以看出立法者預設法官年滿七十歲已不堪承受繁重審判工作,為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而明定法官屆齡即應停止辦案,法官法沒有屆齡法官仍可繼續審判的規定。
因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法官法屆齡停止審判的規定被質疑有違憲疑慮。司法院函釋也回應,規範是否違憲不是司法行政的權責,但法官法規定並非當然違憲,以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第五三九號解釋來看,涉及影響法官身分、職務及權利、利益的人事行政行為,不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者可另以法律規範,法官法即是明文限制法官執行職務。
司法院另參考美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密蘇里州憲法強制法官七十歲退休規定沒有違反平等權,因此也難以認定我國法官法規定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