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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舊制房屋 財產交易所得計算須依「這標準」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更新於 09月17日01:00 • 發布於 09月17日01:00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Vicky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如該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得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說,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列報取得成本,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考量出售繼承取得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亦面臨相同情形,財政部115年7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明定個人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該令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0年12月(物價指數92.09)繼承取得房屋1/2持分,繼承時該1/2持分之房屋評定現值為92.09萬元,並於114年8月(物價指數110.07)以500萬元將其繼承取得之房屋出售予另一共有人,另支付代書費及其他稅費計7.91萬元。在上開財政部令釋發布前,甲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400萬元(500萬元-92.09萬元-7.91萬元);在上開財政部令釋發布後,甲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減少為382.02萬元〔500萬元-(92.09萬元×物價指數調整比率:110.07/92.09)-7.91萬元〕。

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舊制房屋,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之次年5月,依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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