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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亂丟「最高罰10萬」 立院修法通過《廢棄物清理法》廢光電板也納管

太報

發布於 06月16日09:51 • 曹岡陽
環境部長彭啟明去年視察廢太陽光電板處理廠。環境部提供

民眾要依規定丟垃圾,已經是現代社會中重要的文明規定之一,但依舊有少數民眾不小心或故意亂丟垃圾。對此,這些民眾要小心了,未來將可能最高處罰10萬元,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立法院今(6/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亂丟垃圾罰責提高。另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也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亂丟最高可處7年徒刑,敏感區還可加重刑責1/2。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議不須交由協商,送交院會處理。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該修法在朝野無異議下,三讀通過。根據新法,將太陽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報廢後產生的廢棄物列為應回收廢棄物,擴大責任業者範圍,明定由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與處理之責任與費用。

根據新修正法條,賦予主管機關得在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或處理廢棄物的道路及公共場所,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措施,也可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並掌握廢棄物的流向資料。

若個人或業者,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非法處理廢棄物等行為,將最高有期徒刑上限從5年提高至7年,得併科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罰金。若丟棄位置於生態或資源利用的環境敏感地區,可加重其刑至1/2。

另外,一般民眾每天都會接觸的「一般廢棄物」,若亂丟垃圾,從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調升至最高可罰10萬元,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行政院指出,現行法定罰鍰上限過低,不符環境維護目的之需,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發生,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的立法例,將法定罰鍰上限提高為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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