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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洗澡突哭喊「下面痛」 竟是遭男童三角積木塞下體!家長要賠50萬

鏡週刊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北部一名3歲女童在幼兒園遭到4歲男童以積木侵入下體。(示意圖,取自Pexels)

北部一所幼兒園發生幼童身體遭侵害事件,一名年約3歲女童在課後留園期間,遭同班約4歲男童持三角形木質積木揮打,並將積木塞入下體。女童返家後因下體疼痛哭泣,家長發現異狀後立即帶往醫院驗傷。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男童父母未能證明已善盡教養、監督義務,判連帶賠償女童及其父母共50萬元,至於幼兒園及當時在場老師則判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女童返家洗澡喊痛 隔日指認涉事男童?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3年9月6日下午課後留園時段。女童返家後,母親替她洗澡時發現她因下體疼痛哭喊,隨即聯繫幼兒園並依建議就醫。急診檢查發現,女童有右側大陰唇內側紅斑、左臀及左小腿瘀傷等傷勢。

隔日,女童在父母陪同下返回幼兒園,透過照片指認涉事男童,指出三角形積木為涉及事件的物品。之後接受警方及相關單位調查時,女童對於事件經過的陳述前後大致一致。

法官為何認定男童父母須賠50萬元?

男童父母主張,女童臉部並無明顯傷勢,臀部及腿部瘀傷也可能是幼童日常跌倒造成,至於下體紅斑則有衣物摩擦等多種可能,難以證明與積木有關。

不過,法官認為,女童雖年幼,但已能辨識人形外貌及身體部位,且從事件發生、家長發現異狀、就醫到隔日指認,時間相當接近,期間也沒有證據顯示女童受到誘導。法院認定女童陳述可信,且男童行為造成女童傷害。

法官指出,男童案發時約4歲,尚無辨別行為是非利害的識別能力,由父母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男童父母連帶賠償女童30萬元,另分別賠償女童父母各10萬元,共計50萬元,並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

至於幼兒園及當時在場老師部分,法院認為當時教室內配置2名教師,且均未離開,使用的三角積木本身也屬安全玩具,難以要求教師預見幼童突發的行為;原告也未能證明老師有怠於照護的具體過失,故駁回對幼兒園及老師的賠償請求。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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