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科醫師沒戴手套摸私處30秒「二度無罪」 法官提醒:引以為戒
記者葉品辰/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婦產科醫師遭女患者指控,去(2025)年4月替她進行超音波檢查時,未戴手套觸碰私密部位約30多秒,女患者事後越想越不舒服,決定報警提告。案件經彰化地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醫師確實有猥褻行為,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仍遭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無罪。罕見的是,法官雖判處婦產科醫師無罪,卻罕見地在判決書中提醒醫師,診療過程應向患者充分說明,避免產生誤會,也希望醫師引以為戒。
A女指控,自己因婦科前往醫院就診,醫師趁跟診護理師完成超音波前置作業、轉身操作電腦時,未戴手套碰觸她的外陰部,時間長達30多秒,她當下因相信醫師專業沒有立即反應,但看完診後越想越不對勁,離開前便向護理師反映,後續報警提告。
醫師則否認犯案,表示自己確實沒有戴手套替A女進行觸診,但是因A女反映疼痛,且碰觸的位置是下腹部及陰阜,並非外陰部,法院調查發現,當時護理師完成前置作業後,僅離病床約3、4步,仍在診間內操作電腦,即使醫師操作超音波時曾拉起簾子,是否會在護理師隨時可能目視的情況下進行猥褻行為,也與一般情況不符。法官認為,如果醫師真的要依A女所述伸手觸碰外陰部,勢必要將手伸進紙巾及內褲遮蔽範圍,但A女又證稱醫師沒有要求她張開雙腿,因此醫師不太可能越過遮蔽物碰觸外陰部。
至於A女事後曾向他人哭訴、向護理師反映,可能是因醫師未戴手套進行觸診而感到不舒服、產生情緒反應,這項情緒表現本身不足以證明醫師確實觸碰其外陰部。法院最後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確認醫師有罪,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醫師無罪。
不過,彰化地院也罕見在判決中「附此敘明」提醒醫師,良好的醫病關係建立在互信與溝通,尤其婦產科涉及較敏感的身體部位,若診療過程有觸診必要,甚至醫師認為可以不戴手套進行檢查,都應事前向患者充分說明,透過同理與專業解釋降低醫病之間的資訊落差,避免因溝通不足產生誤會,並希望醫師「引以為戒」。
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原審認定並無違誤,近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