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校園攻擊案最高法院駁上訴 少年判刑12年、少女判刑11年定讞
發生在民國112年的新北校園命案震驚社會,涉案少年、少女遭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判少年9年、少女8年徒刑。二審加重判行凶少年12年、少女11年有期徒刑。高檢署認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12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民進黨新北市議員石一佑晚間表示,被害學生父親獲悉判決,情緒激動且難過,將於明天在新北市議會舉行記者會敘述沉痛心情。
民國112年12月25日,新北某國中女學生疑趁中午休息時間,到別班找人聊天,卻遭該班的男學生要求離開。女學生隨後找其認識的男同學去理論,結果這名男同學持彈簧刀刺死男學生。
一審少年法庭依認定少年與少女共同犯殺人罪,依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規定減刑後,判處少年有期徒刑9年、少女8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審理期間不公開審理,並送請醫療機構進行相關調查。
高院認為,被告二人犯行事證明確,依據醫療機構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的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原審並未考量這部分,已影響量刑因子而有重新審酌必要,考量檢辯及被害家屬意見及保護少年健全發展等,加重判行凶少年12年、少女11年徒刑。
對於判決結果,死者父母說「台灣司法已死」,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壞人,兩人經法官引導才道歉,非真心悔改。預期判刑30年落空,無法接受。
台灣高等檢察署也認為,被告犯行嚴重,法院量刑過輕,刑度不足以收矯治之效,判決違背法令,於今年1月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檢察官上訴二審只是量刑上訴,但上訴第三審,仍指摘原判決就犯意沒有釐清,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行凶少年、少女各判12年、11年有期徒刑確定。
在訴訟過程中,長期陪伴被害學生父母的新北市議員石一佑今晚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遭刺死的學生父親,除工作還要照顧妻女;當獲悉判決結果,其情緒相當激動與難過,因為思緒複雜,有很多話都想要陳述。
石一佑說,謝謝外界關心最高法院判決進度,被害者父親今天在外地工作,因擔心在返回新北途中太過激動發生危險,於是請被害者父親先冷靜下來,平安回到新北板橋區後,再思考對判決案後續事宜;同時,明天(13日)上午將於新北市議會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對於司法判決看法。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