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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捐公益? 張榮發基金會提告「死因贈與」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05日21:04 • 發布於 05月05日21:30
張榮發基金會日前向法院提告,主張基金會創辦人、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遺產應為基金會所有。(取自張榮發基金會官網)

主張應履行其生前約定 張國煒律師批拖延遺產分割

〔記者張文川、王憶紅/台北報導〕張榮發基金會日前向法院遞狀,主張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生前著作及多次受訪、並於全體員工面前表明「身後財產全數捐贈基金會」,構成「死因贈與約定」,此項約定應於張榮發二〇一六年過世後即生效,訴請四名遺產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劉孟芬「給付贈與物」,台北地方法院定本月十四日首次開庭。但張國煒委任律師林文鵬強調,沒有贈與的問題,基金會提告只是拖延遺產分割時間,將參加遺囑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台北地院14日首次開庭

基金會強調,張榮發於二〇一二年出版的口述自傳「鐵意志與柔軟心:張榮發的三十三個人生態度」中,明確表達「將來到我離開人間那一天,我所有剩下的錢,都會捐給基金會」,也曾多次公開向基金會員工表示:「即使有一天我不在了,基金會還是要繼續做下去,不用擔心錢的問題,我的錢都會留給基金會」。

據悉,張榮發基金會據以主張履行死因贈與約定,今年三月底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給付贈與物」,被告是柯麗卿等四名張榮發遺囑執行人。

據了解,基金會此波主張的給付金額是十億元,作為後續相關主張的試金石,以節省高額裁判費。

但張國煒委任律師林文鵬強調,沒有贈與的問題,基金會提告只是拖延遺產分割時間,將會參加遺囑訴訟,保障自身權益;張榮發基金會若真心要完成「子女有股票就好,我的錢要捐給基金會做公益」的說法,創辦人離世時就應提出,不該拖到至今才提出。

法界指出,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才發生效力的贈與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者雙方是契約關係,有別於遺產贈與的單方面行為;死因贈與物於贈與人死亡時不屬於遺產者,贈與契約不因此無效,受贈人仍得以請求履行。

法界認為,若張榮發基金會勝訴,意即法院若認定張已將生前財產贈與基金會,且自張榮發死亡日起生效,遺產將化為死因贈與物而歸於基金會,形同遺產歸零,張家大房、二房延燒多年的十幾起遺產官司恐將「白打」,沒有子嗣可獲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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