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很亂?台灣人權智庫座談會「以高金枝、周靜妮為例」 痛揭法官霸凌亂象
被霸凌者反而有罪?!前高等法院院長高金枝涉霸凌法官案引起輿論譁然。台灣人權智庫於1月28日在立法院舉辦座談會,邀請多位重量級法界意見領袖、法官與學者專家齊聚,從制度面與實際案例出發,深入檢視法官的工作環境、行政支持與職場霸凌防治機制。同時以苗栗地方法院前法官周靜妮為例,她因身心職業傷害,卻遭苗栗地院孤立對待,甚至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撤銷律師資格,成為司法威權下的犧牲者。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更指出,法院要求同仁「準備防狼噴霧」的行政指示,不僅不符醫療專業判斷,甚至可能構成制度性歧視與違法行政行為。
主辦單位表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而法官正是這道防線的核心。然而,法官長期承受沉重工作負荷與高度心理壓力,甚至傳出殉職或自傷案例,對國家而言是極大的人才與資源損失。前公督盟理事長曾建元以周靜妮法官案為例指出,她投身司法工作二十餘年,遭遇霸凌時不僅缺乏有效申訴管道,最終更以「撤職、終身不得任律師」收場,幾乎等同全面摧毀其專業生涯。
周靜妮案也讓曾任總統府國家人權委員會諮詢委員的黃俊杰感到難以理解。他指出,當周靜妮已有醫師正式診斷並提出身心健康相關證明,司法行政機關理應依精神衛生法體系處理,採取保護與支持措施。然而實務上卻出現法院要求同仁「準備防狼噴霧」的行政指示,這不僅違背醫療專業判斷,更可能構成對病患的制度性歧視與違法行政作為。
黃俊杰進一步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國家對公務員負有健康保護義務,包括審酌服勤時間是否設有合理上限、輪休與休假是否具備合理頻率,以及服勤期間是否保障最低休息時數。然而本案懲戒判決,完全未就上述因素進行任何實質檢驗,反而要求已出現身心疾病的法官維持相同甚至更高的審判效能,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健康權。
黃俊杰表示,若法院案件量已達高度負荷,本身就應成為整體司法制度檢討的起點,而非將責任歸咎於個別法官。他強調,一旦法官已正式揭露醫療診斷並進入治療或病患狀態,司法行政監督的強度理應降低,而非加重。然而從本案可見,行政監督不減反增,形成持續性的心理壓迫,已符合制度性霸凌的法律要件。
他指出,相關懲戒判決在適用《法官法》第50條、第60條及相關懲戒規定時,完全未將「健康因素與職務行使的關聯性」納入考量,構成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重大瑕疵。更嚴重的是,撤職的法律效果不僅止於免職,還連帶剝奪當事人未來擔任律師的資格,等同全面否定其一生的專業投入,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前院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吳文正,則從精神醫療觀點指出,當個人在長期高壓下出現身心症狀,問題往往不僅存在於個人,而是整個制度已出現失衡。若將個案視為「代罪羔羊」,只會掩蓋真正的制度性問題,也無助於改善整體運作。司法體系雖已有部分改革成果,但仍存在未被正視的結構性問題,有待制度性修補,而非個人化究責。
吳文正認為,對於因高壓工作而出現身心狀況的法官,制度應優先提供支持與協助,包括職務調整、工作量調節及增加行政支援,而非以對立、懷疑甚至懲戒方式回應。他強調,這是組織本應承擔的基本責任。
他也特別指出,精神鑑定不應被濫用為管理或懲戒工具。精神醫療的核心目的,在於協助個人提升適應能力、調整工作壓力,而非對個人貼標籤,或導致隔離、歧視與後續追究。若支援機制無法保障隱私與安全感,反而會讓當事人更不敢尋求協助。
台灣人權智庫指出,司法職場問題應回到制度層次,全面檢視法官身心健康支持、職務監督與評鑑機制,以及職場霸凌申訴與救濟是否失靈。這場名為《憂鬱的司法──法官的行政支持與勞動條件問題》的座談揭示,當法官申訴無門、救濟失效,司法還能自稱為正義的守護者嗎?唯有建立可信賴的支持與救濟制度,正視法官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司法才能守住人民心中最後一道正義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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