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拍照恐觸法?女子清涼穿著被拍 律師:「這行為」才構成偷拍
拍攝行為在公共場所引發的隱私爭議日益增加,從街頭隨手拍到刻意偷拍,界線模糊難以定義。雖然許多人認為在公開場合拍攝街景是無害的行為,但這可能讓路人感到不自在。法律上,偷拍行為必須是針對隱私部位的刻意拍攝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例如伸手拍攝裙底或隱私部位。然而,即使是在公共場所拍攝,也可能涉及肖像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兒少法等法律問題。
在台北市信義區等人潮聚集的街頭,常有人拿起手機拍攝街景,但這樣的行為經常引發爭議。許多路人對於被拍攝感到不舒服,質疑拍攝者的意圖。一位逛街民眾表示,如果是在拍建築物,根本無法避免拍到路人,很難區分到底是在拍人還是在拍建築物。
當有女子穿著清涼走在路上被陌生男子拍攝,如果不是針對隱私部位特別拍攝,通常難以構成偷拍罪。但若刻意對著他人私密部位拍攝,例如伸進裙底或刻意拍攝胸部等行為,則違反隱私和性自主權。此外,在他人未察覺的情況下於廁所、更衣室或其他私人空間拍攝,也會觸法。
律師余韋德解釋,單純在公開場合拍攝到一般人的外觀,屬於肖像權的問題,不會構成刑法上妨害秘密偷拍罪。然而,不同身分和特定場所有不同的規定。余韋德進一步指出,如果拍攝對象是學校裡的國小學童,即使宣稱是隨手拍也行不通,因為這可能連結到學童的個人資料,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兒少法的問題。
在公眾場所拍攝街景或人潮並非完全禁止,但關鍵在於手機的位置和拍攝角度。如果讓他人感到不舒服,應該尊重對方感受並放下手機,以避免引發爭議甚至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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