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今修正《刑法》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10年不得假釋
行政院今天(30日)丟出一波重大修法。因應憲法法庭多項判決,刑法迎來大改,包含「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等新規,未來像是兒虐致死、殺人未遂等重大案件,將更難脫身。同時也調整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假釋後的執行規定,強調要兼顧「重刑嚴懲」與「人權保障」。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法務部提出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
有關兒虐部分,《刑法》77條第3項、第78條之1修正條文將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法務部說明,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犯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在《刑法》第63條之1修正條文,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法務部提到,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法務部也表示,《刑法》第77條第4項修正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並在第78條之1、第78條之2及第79條之1修正條文中,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執行殘餘刑期之期間、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規定。
法務部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符合上開判決意旨,並避免造成與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產生輕重失衡情形,通盤檢討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相關執行規定。
另外,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因收容為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的附帶效果,但與羈押目的為保全偵查、審判及執行目的不同,故不計入羈押期間,因此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規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內。草案同時也規定,施行前已依前項規定收容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