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憲法法庭今年第2號判決出爐 健保法固定倍數罰鍰「過苛」判違憲

鏡新聞

更新於 02月06日08:41 • 發布於 02月06日08:41 • 鏡新聞
憲法法庭今(6日)公布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翻攝自憲法法庭網站)

憲法法庭民國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今(6日)出爐,宣判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固定倍數處以罰鍰之規定,因未考量個案差異恐導致處罰過苛,不符責罰相當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

該案聲請人全晟土木包工陳姓負責人在給付3名兼職員工薪資時,因該所得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經健保署通知後未於限期內繳納補充保費,遭依同法第85條處以應扣繳金額固定3倍之重罰。

陳姓負責人不服裁罰,於行政救濟敗訴後聲請憲法審查,主張法律強行要求給付者承擔代扣、代繳保費的行政責任與風險,已嚴重侵害財產權,並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認為該規定應屬違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指出,雖健保法第85條規定係為節省健保資源之耗費,充實健保財源,促進保險費負擔公平性之正當公益目的而設,然而,該規定就違反義務之扣費義務人,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裁處違反扣費義務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卻未考量個案狀況,可能造成處罰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為此,法庭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規定,且在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應依此判決意旨,於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罰之限制。

憲法法庭今公布的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雖非外界緊盯的「中央政府總預算釋憲案」,卻是繼去年底法庭復活後的第3起判決。回溯過往,藍白立委因修正《憲訴法》大幅提高判決門檻,並兩度杯葛大法官人事案,導致憲法法庭空轉1年;直到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宣判「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才得以恢復運作。

立即加入鏡新聞LINE官方帳號,隨時掌握熱門話題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台74驚悚一幕!長髮醉男突跳離計程車「跪地膜拜、五體投地」 快速道路秒塞爆

鏡報
02

姪女發現「亡叔女友」私密照!威脅交出21萬白包

EBC 東森新聞
03

男子告官求償「4681京」!法院算出天價裁判費 網傻眼:10個馬斯克都繳不起

鏡報
04

獨/公車司機闖紅燈撞飛男童判1年1月 法官點名新店客運「盡快負責」

聯合新聞網
05

台中法警在司法大廈宿舍區架梯修剪樹木 疑大雨濕滑失足墜地身亡

自由電子報
06

25億空中鳳城淪「最豪華市府分局」?公部門進駐掀正反論戰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