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杜絕狼醫洗白!衛福部長支持修法:醫師懲戒定案前,研議「暫時停權」
狼醫判刑、醫美致死傷頻傳,今年醫病互信大破裂,暴露出現行醫師懲戒制度失靈、資訊不透明的窘境。衛福部除允諾2026年1月起可查醫美醫師資格、全國近5年懲戒結果,部長石崇良更表態支持前部長薛瑞元的建議,將研議修法制定「懲戒處分前的暫時性措施」,以保護潛在的被害人。
近年狼醫性侵、醫美致死屢犯、販賣假藥等案件屢屢登上媒體版面,社會大眾意識到,原來醫師懲戒制度形同虛設,醫界自律淪為空談,病人被蒙在鼓裡,暴露在危險中。
總要等到受害人向民代陳情、媒體大肆報導,或曠日費時的司法判決出爐,地方衛生局才會啟動懲戒程序。
涉犯重大傷害的醫師可以改名、轉移陣地、照常執業不受限制,加上各地懲戒標準不一,懲戒結果藏在各地方政府公報,民眾想查詢自保,難如大海撈針。
醫師立委王正旭本週為此召開公聽會,衛生福利部前部長薛瑞元、法界、醫界、病團及婦團代表,大都對醫師公會及衛生局過往的作為表示失望,呼籲衛福部盡速修法,制定「懲戒處分前的暫時性措施」、明定懲戒相關資訊公開範圍。
公聽會隔日,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接受《康健》採訪時表示,他也認為有必要訂定「懲戒處分前的暫時性措施」,並承諾將請醫事司充分參考各界意見、國外作法,盡快研議能兼顧醫病雙方權益的作法。修法通過前,衛福部官將網設置查詢專區,彙整全國各地5年內已公開的懲戒結果,預計2026年1月起,民眾上專區即可輕鬆查詢。
遭各界批評不自律,醫師公會喊冤
《醫師法》第25條明定,若醫師利用業務機會犯罪被判刑確定、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重大或重複過失、過度用藥或治療,地方醫師公會或衛生局都有責任將醫師移付懲戒。但攤開過去5年衛福部處理的14件懲戒覆審案,移付懲戒的全都是地方衛生局,沒有一件是醫師公會移付。
「數據會說話,這代表醫師全都自律甚嚴嗎?我們不得而知,」專精家事與高齡權益的知名律師賴芳玉表示,醫師有懸壺濟世的形象,社會地位崇高,要討論懲戒非常難,但如今醫療行為高度商業化,愈來愈接近消費,有過度醫療情形,因此更有迫切必要討論醫師懲戒制度與資訊揭露。
參與《醫師法》2002年修法納入懲戒制度的薛瑞元,也對醫師公會等組織相當失望。
他說,當初將「不必要的過度用藥或醫療」放入應移付懲戒的情況,是希望給醫界一個保護健保點值的「武器」,用來制衡衝高服務量的行為。現在看來,醫界根本不想用這個武器,醫師公會沒有足夠成熟的道德勇氣,可以肩負起將自己人移付懲戒的責任。
面對各界責難,醫師公會全聯會代表喊冤說,地方公會無權調查,停權對醫師來說不痛不癢,更管不了遷移去其他縣市執業的醫師,更何況有時問題出在衛生局選擇「輕輕放下」。
曾在台北市醫師公會服務的醫師公會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召集委員周賢章表示,他看過手術重大疏失、被判刑確定的醫師,衛生局竟決定不予懲戒,但醫師公會無法請求覆審。
根據現行制度,只有認為懲戒太重的醫師可以向衛福部提覆審。關於這點,薛瑞元也認為有必要修法,賦予醫師公會向上提覆審的權利。
保護潛在被害人,懲戒出爐前暫停部分醫療業務
懲戒需要一段時間的調查才會有結果,這段期間,醫師如果如常接觸病人,可能衍生更多受害人,但若限制醫師執業,也有侵害工作權之虞。要兩者兼顧,長庚大學醫務管理系教授、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林欣柔建議可參考英國醫學總會(General Medical Council, GMC)的作法。
林欣柔表示,GMC以公共利益及病人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代表國家管理醫師,擁有獨立的監督委員會,可透過病人、家屬、醫院、主管機關接收訊息,初步篩查後,再決定要不要展開正式調查。
調查期間,會考量事件風險及嚴重性、病人及當事醫師的利益,做出符合比例的「懲戒處分前的暫時性措施」,對醫師暫時停權或限制執業範圍,並對外公布部分資訊,等到最終懲戒結果出爐,才完整公開資訊。
「要保護潛在被害人,我非常贊成這樣的制度!」薛瑞元提醒,不只是《醫師法》第25條規定的情況需要暫時性介入,第28之4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執行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使用禁藥、租借證書、雇用密醫、出具不符事實的證明),在處分確定前也要先停止醫師業務,才能阻止有風險的行為。
暫時性措施的內容,可授權主管機關去明定,例如某期限內不得從事某些高風險行為,但應遵守「最小侵害原則」,以免過度侵害醫師權益。
懲戒資訊公開、程序透明,也要追究醫院診所責任
衛福部醫事司在公聽會上強調,今年7月已經發函給全國衛生局和醫師公會,重申性平事件(權勢不對等關係下的不當性別互動)也需要移付懲戒。但在場醫師團體並不買單,認為光靠重申現行制度,根本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根據2024年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調查,工會秘書徐維琪指出,若選擇走院內性平程序,調查決議、理由與結論,連當事人都未必拿得到,最後往往是受害者自請離職收場,反而找民代、媒體爆料才有用。此外,全國各地的醫療體系、勞政、衛政與醫師懲戒制度之間,進度不通且資訊不透明,更沒有任何機構或組織被規定要主動追蹤案件進度、啟動倫理調查,審查人員的資格、會籍或執照。
工會呼籲衛福部修訂《醫師懲戒辦法》,明定懲戒案件由誰啟動、權限如何、怎麼跨機關銜接,包括各項程序的時間點、委員組成性別比,都要明確規範。衛福部也要盡快採國外做法,將懲戒案件進度與結論,全面統一上網公開,以確保程序透明、可追蹤。
薛瑞元則提醒,除了懲戒醫師個人,更要追究醫療院所責任。以醫美手術嚴重疏失導致死傷的案件為例,處罰做手術的醫師之後,如果診所就是不聘請麻醉專科醫師,下次換個人執刀,還是可能會發生一樣的悲劇。
(本文諮詢專家: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衛生福利部前部長薛瑞元、律師賴芳玉、長庚醫管系教授林欣柔、醫師公會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召委周賢章、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徐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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