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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食安法補破網!24小時內通報、隱匿最重罰3000萬

中天電視台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衛生福利部因應近期油品事件,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共17條。重點包含增訂食安事件指揮中心、規範網際網路食品販售,業者隱匿不報最高罰3000萬元。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圖/翻攝畫面)

衛福部表示,現行制度在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實驗室管理及異常通報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此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增訂,當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爆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食安事件指揮中心,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也須負起相應的應變責任。

針對檢驗與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7條明定,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定期檢驗產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並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執行檢驗的機構或實驗室,必須在報告出具24小時內通報至主管機關指定系統。

若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食安之虞,必須即刻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並辦理回收,且須在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機關若評估有擴大疑慮,應立即通報中央。

石崇良表示,此次修《食安法》增訂當重大食安事件爆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食安事件指揮中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有相應的應變責任。(圖/翻攝畫面)

罰則方面也同步加重。若違反上述規定未主動處理、未於期限內通報或通報內容不實,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未依規定自行或送交檢驗、未設置實驗室或未於時限內通報檢驗資訊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食安問題產品的下架範圍、執行程序及重新上架處置,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此次修法也強化網際網路食品販售的監督機制。衛福部指出,網際網路業者經營網路服務若發現違法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必須在2個工作天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以防制違法販售行為。

行政院長卓榮泰對此表示,請衛福部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以凝聚共識。卓榮泰也指示衛福部即刻盤點研擬相關子法,具體執行並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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