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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致癌油「退貨不通報」 台南市府、經濟部護航 主任檢查官認定台糖有通報義務

信傳媒

更新於 08月04日12:02 • 發布於 08月04日12:00 • 胡晴美
檢察官陳宏達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圖非當事有問題沙拉油)。(攝影/陳稚華)

台糖在5 月檢驗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14.7ppb,標準 2ppb 的 7 倍),立即拒收並留在中聯廠區,但是,台糖沒有第一時間通報。等於是台糖今年五月便已知悉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外界質疑如果南僑因延遲通報遭台北市府開罰,台糖做法跟南僑一樣,都是只通報中聯,為何高雄未遭罰?

儘管台糖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南市政府、經濟部與衛福部卻全面出面護航,定調台糖依法並無通報義務,但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在臉抒發文明確指出「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台南市衛生局則說問題油品僅在原料端、未流入市面,不適用《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因此台糖沒有通報義務;經濟部則稱台糖是受害者和乖寶寶,不該將通報義務無限上綱。衛福部長石崇良也公開表示不理解究責台糖的邏輯。顯示民進黨政府從地方到中央口徑一致,皆認為台糖無需承擔通報責任。

「看到經濟部的回應,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陳宏達發文重砲抨擊,直指通報是法律明定的強制義務,並痛批行政機關不應任意解釋法律,其展現風骨說真話的發言贏得外界盛讚。他還批評經濟部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來淡化責任。

陳宏達指出,依據《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必須在發現後48小時內主動通報。

他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

陳宏達說,無論地方自治條例或中央食安法皆要求台糖必須通報,中央與地方的說法明顯與法律相違背「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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