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套藍委法案再+1? 陳玉珍提微罪緩刑可參選 陳培瑜:幫蘇清泉開後門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上週提出「立法院組織法草案」,明定助理費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遭疑有意為同黨籍立委顏寬恒涉助理費案解套。陳玉珍今天在程序委員會提出「公職選罷法」,將「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納入參選資格。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受訪表示,這個法案就是在幫蘇清泉開後門,直批國民黨照顧完顏寬恒的貪污案後,接下來照顧蘇清泉醫院大火的緩刑案
有意角逐屏東縣長的蘇清泉涉入屏東安泰醫院9死火警案,屏東地檢署日前將蘇清泉等4名被告處以緩起訴處分,高檢署高雄分署認為處置不當,10月撤銷發回重新偵辦,目前判決結果尚未出爐。
陳玉珍提案案由表示,有鑑於現行「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對於我國鼓勵更生人之司法目的有所不符,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為矯正現行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以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因此擬具「公職選罷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說明指出,緩刑制度適用對象多為犯罪情狀輕微案件,且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高度悔過」、「無再犯之虞」,故給予暫緩執行刑罰的機會,這是國家鼓勵犯人改過遷善的措施。然而,現行「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卻將這些犯罪情節輕微、已在自新中的人民,只要是緩刑期間均不得參選,恐過度擴張侵犯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且本條旨在防止國安、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參政,若為犯罪輕微之其他罪名皆因緩刑期間一律限制參政權,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提案說明也提到,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68號、第715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參政權限制仍應在公平合理之範疇,且不得逾越必要之限制:歐洲人權法院亦曾引用《歐洲人權公約》指出,「剝奪公民權是一項嚴厲措施,不應輕易採納,且基於比例原則,限制公民權的措施應審慎評估其與個別行為的關聯性是否明顯且充分」。故對犯罪輕微緩刑期間一律限制參政權,兩者並無明顯充分關連性,有必要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參政。
草案第26條修法新增第9款但書,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值得一提的是,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謝龍介等16人11月也曾提出相關「反排黑條款」修法,但於立法院會當天提議撤回,最終草案並無付委審查。
「這個法案就是在幫蘇清泉開後門!」陳培瑜受訪直言,蘇清泉因為屏東醫院大火案獲得緩刑,大家覺得一片譁然,先不管司法系統為什麼這樣判,立法院裡面還要加碼幫蘇清泉提這個法案,「國民黨現在就是照顧自家人最有力,照顧完顏寬恒的貪污案之後,接下來照顧蘇清泉醫院大火的緩刑案」,民進黨沒有辦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