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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專法7月21日上路 勞動部發布3項子法明定報酬與補償機制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06月26日09:57 • 發布於 06月26日03:32

勞動部發布外送專法三項子法,完善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平臺管理機制。(圖/勞動部提供)
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於今(115)年7月21日施行,勞動部今(26)日發布三項配套子法,包括《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明確執行制度並強化外送員權益保障。
勞動部表示,上述三項子法於5月9日預告,期間邀集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工會、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多次研商,並蒐整各界意見後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與母法同步於7月21日施行。
在《施行細則》部分,主要就基本報酬保障、派單資訊透明化、契約終止事由、申訴救濟制度、保險保障、天然災害或特殊情況下之營運應變、職業災害通報及主管機關權責等事項,明定執行程序、認定標準及作業規範,作為母法之配套依據。
《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外送員因平台違法或違約等法定事由依相關規定終止契約時,平台應給付經濟補償。補償以服務年資及平均報酬為計算基礎,每滿1年給付0.5個月平均報酬,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平均報酬為上限,並應於契約終止後60日內完成給付。
至於《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契約應記載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事由與期間、申訴救濟機制、保險保障、爭議處理機制及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並規定平台不得有片面變更重要權利義務、轉嫁營運成本、任意扣減報酬、扣取外送員小費、強制外送員上線或限制跨平台合作等不公平約定。
此外,平台作成停權或終止契約決定時,應載明具體事實理由、調查過程及相關事證,並提供申訴管道;其停權事由及期間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原則。
勞動部並指出,若平台因法規施行調整制度或組織重整而重新簽約,外送員原服務年資應予併計,不得因契約轉換而中斷權益。
勞動部強調,後續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合作推動宣導與輔導作業,協助平台調整系統與營運流程,確保制度順利上路,並促進外送產業在更透明與公平基礎上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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