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攝狼! 姊妹逛賣場遭偷拍 店員將嫌犯"抱緊處理"扭送法辦
中部中心/黃毓倫、林進龍、張家維 南投報導
南投市一家賣場內,週六下午傳出偷拍事件,而且嫌犯還被當場抓包,扭送法辦,畫面在網路曝光,發文者說是偷拍狼,拍了女生的內褲。警方獲報查扣嫌犯手機,在手機內找到一對姊妹花,遭偷拍隱私部位,已經依依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移送地檢偵辦!
賣場裡出現偷拍狼,民眾嚇到驚聲尖叫,急喊報警,只見店員眼明手快,還沒報警處理之前,就已經先將嫌犯抱緊處理,把嫌犯給抱緊緊,不讓他有脫逃的機會。
事發地點就在南投市一家賣場,不在廁所也不是更衣室,就在商品陳列的公共場合,而且週六下午兩點多,賣場人正多,受害的一對姊妹花,因為天氣炎熱,一個穿短裙一個穿短褲,並非刻意裸露,卻遭偷拍狼覬覦,拿手機偷拍褲底、裙下風光。目擊者發文說,南投市的賣場,有偷拍狼拍女生內褲,網友罵聲不斷,警方已經介入偵辦。
南投派出所長陳俊宏:「調閱相關的影像,及檢視其手機的影像,確實發現有女子的隱私部位,遭偷拍的影像,依法帶回偵辦,全案依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偷拍事件層出不窮,律師要提醒,修法後罪責可不輕!
非本案律師陳頂新:「我國刑法於2023年間,因網紅小玉利用深偽技術,將多位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成人色情影片,並販賣牟利,遂增訂了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加重了偷拍者的刑事責任,行為人拍攝被害人的內褲,會成立刑法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之犯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三年。」
修法後就連偷拍未遂犯,也有法條究責,如果被偷拍的對象是未成年,更牽涉兒少性剝削,最重罰七年有期徒刑。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偷拍逞一時快感,留下前科!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加入民視新聞Line好友,重點新聞不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