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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海外吸大麻「回台恐遭吊照」 交通部:只要驗到就處分

太報

更新於 06月03日07:11 • 發布於 06月03日06:27 • 陳怡穎
交通部長陳世凱。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為強化毒駕防制作為,交通部正研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大幅提高毒駕罰鍰及加重駕照處分外,未來施用毒品者即使未實際駕車,也可能面臨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的處分。交通部並同步研議毒駕車輛沒入甚至銷毀等措施,相關修法目標於今年底前完成上路。

交通部長陳世凱日前公布修法細節指出,現行吸食毒品後駕車者,僅處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未來將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罰鍰部分也將同步提高,汽車毒駕由現行3萬元提高至12萬元起跳,機車則由1.5萬元提高至9萬元起跳,並採累加處罰且無上限。

此外,修法草案也增訂連坐處罰規定,若年滿18歲乘客明知駕駛施用毒品仍搭乘車輛,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希望透過共同責任機制提升社會防制效果。此外,未來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即使未有駕車行為,也將吊銷駕駛執照並限制重新考領;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則將吊扣駕駛執照。

交通部指出,吸毒後駕車屬於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考量施用毒品者在接受治療前,隨時可能因毒品影響而陷於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態,因此即使未實際駕車,仍有必要透過吊扣或吊銷駕照等預防性措施降低風險。

由於加拿大等部分國家已將大麻合法化,因此外界也關注,若國人在海外合法吸食大麻後返台,因體內殘留毒品反應遭警方驗出,是否仍會受到處分。

對此,交通部主秘沈慧虹表示,各國有各國的法律規定,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於第二級毒品,回台就是要遵守台灣的法律,台灣吸毒就是不合法,「民眾不能吸毒,因為是犯法行為,一旦吸了毒又去開車,車輛就有可能變成殺人工具。」交通部說明,即使吸食行為發生於國外,只要返台後經警方確認有施用毒品情形並完成通報,未來仍可依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分。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趙晉瑋表示,依《刑法》第五條第八款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施用毒品者,原則上不在刑事處罰範圍內,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規範,與刑事責任分屬不同制度。即便民眾能證明毒品是在國外施用、刑事責任不成立,只要警方驗出毒品反應並通報監理機關,仍可能適用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處分。

趙晉瑋指出,目前執法第一線仍由警察機關負責攔查及唾液快篩採證,交通部則負責後端駕照管理,「只要有驗到、而且有通報,交通部就會處理吊扣或吊銷駕照;若警察沒有通報,基本上監理系統不會知道,也不會處理。」

目前酒駕案件已可透過系統自動傳送資料至監理機關,毒駕案件仍仰賴人工通報。交通部表示,已與法務部研議系統介接機制,未來將朝向由檢察機關定期、批次提供資料的自動化通報方向推動。

除提高罰則及吊照外,交通部也正研議更進一步的財產處分措施。趙晉瑋表示,針對外界建議毒駕車輛直接沒入甚至銷毀,交通部正評估相關法制可行性。未來若當場查獲吸毒後駕車行為,不論車主是否為駕駛本人,都可能面臨車輛遭沒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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