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第一天就衝本壘!34歲男買鞋送少女誘拍照 不從就「情勒+辱罵」下場慘了
台北34歲男子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6歲,竟在雙方認識第一天就直接發生性關係,隨後更在三個月內合意性交9次。誇張的是,他不僅將魔爪伸向未成年,還以買鞋為誘餌,搭配飆罵髒話與各種情緒勒索,逼迫少女自拍胸部私密照供他欣賞,法官痛批嫌犯以成年人的心智,卻玩弄未成年少女的心緒,手段相當惡劣,對少女性交共犯9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引誘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處有期徒刑3年,性影像均沒收,可上訴。
買鞋利誘+情緒勒索 惡男逼少女拍傳不雅照
判決指出,34歲被告男子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6歲,竟在兩人結識當天就突破防線發生性行為。雙方交往期間,男子食髓知味連續大戰9次,甚至動起歪腦筋,用「買鞋子」當作物質利誘,要求少女自拍胸部裸露的私密照與影片傳給他欣賞。
不從就威脅封鎖 律師辯「兩小無猜」法官不認
誇張的是,只要少女稍微猶豫或沒立刻照辦,男子立刻秒變臉,在LINE對話中瘋狂飆罵三字經,甚至用「那不買鞋了」、「換人了是不是」、「不是摸了就喊痛?」等冷言冷語羞辱,還威脅要封鎖、另尋新女友。
少女嚇得慌亂道歉、狂傳哭哭貼圖求饒,少女母親發現異狀,查明後憤而報警提告。辯護律師雖求情稱兩人是「兩小無猜」,但法官認為男子手段惡劣,完全不符合減刑規定,依法重判,全案仍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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