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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房地符合條件 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3小時前 • 地方中心/宜蘭報導
(圖/宜蘭縣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核釋他益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特定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示,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即300㎡)、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即 700㎡)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只要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上述特定要件,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另宜縣府財稅局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地價稅或房屋稅疑義,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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