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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正吳告郭董1/法官再提和解建議 郭董、鴻海、戴正吳三方無共識破局

鏡週刊

更新於 05月21日02:01 • 發布於 05月20日10:26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鴻海老臣戴正吳狀告老東家與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今(20)日午間開庭。(照片為永齡基金會提供)

為了夏普激勵獎金與一口氣,鴻海老臣戴正吳低調退休後,還是一狀告上了老東家鴻海集團以及當年的集團老大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此次開庭,是郭台銘轉為被告後的首度開庭,一開庭,法官直接問道:「不是讓你們談和解嗎?」一語揭露了今年1月開庭後至今,雙方就在協商此事,不過答案很明顯的是「沒談成!」,才有了今日的再次開庭與對陣。

法官拋出和解進度詢問後,代表鴻海的律師旋即回應:「我們努力過了,中間的確有好幾次溝通跟協調,但結論就是沒有達成合意,雙方有不同的方案跟想法。」

接續由郭台銘的委任律師對法官陳述:「目前在沒有進一步方案下,暫時沒有辦法繼續談了,但我們也不會放棄努力,還在想有什麼方案,但是現在確實沒有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

法官聞言後淡淡表示:「到年底這個案子也要兩年了!」隨後也進入正題進行審理。

代表戴正吳的林樹旺律師在法庭攻防戰中,明確揭露出了,這樁重臣狀告老東家的獎勵金計算方式,正是以夏普股票作為計算標地,「當時夏普公司普通股發行總股數的3%」為基礎,按「收盤價」扣除「鴻海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每股880日圓)」之差額作為獎勵金,且主張「每年的3月31日(日本會計年度最後一次收盤價)」為計算時點,並分5年支付。

這麼一說,這才讓外界清楚得知,原來戴正吳當年重整夏普的激勵獎金與給付方式是這樣計算出來的。

代表郭台銘的委任律師越方如當然有備而來並直指,戴正吳方所主張「原證一」與「原證二」性質僅為「磋商文件」「試算表」,屬公司內部討論,且契約仍需幕僚進行作業,並依各公司法定程序(含董事會決議)方能成立。

雙方並就民法第28條展開各自解讀,郭台銘方則是被告並主張民法第28條不適用「獎勵金」而應該適用於「損害賠償」,並重申「在程序未完成之前,原告僅存心理期待,不生法律上之期待或信賴利益。」

一番爭辯下來,郭台銘方的律師說法看似略佔上方,戴正吳的代表律師繼而對法官表示希望能再度傳喚關鍵證人,以還原郭台銘與戴正吳簽訂協議的當下狀況,但對此,法官並未作出決議,擬定雙方將於今年7月13日再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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