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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官收賄20萬、公務車載女性友人出遊 前枋山鄉長洪啟能被起訴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7月28日06:44 • 發布於 2025年07月28日03:16 • 呂志明
屏東枋山鄉代會主席洪啟能。資料照。翻攝枋山鄉代會網站

無黨籍屏東縣枋山鄉前鄉長洪啟能,在任職期間涉嫌期間收受賄款販售清潔隊員職位,以此獲取20萬元賄賂,在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還用公務車頻繁載女性友人出遊、浪費公帑8803元,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洪啟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依法提起公訴。承辦檢察官楊士逸將在押的洪啟能移審屏東地院,法官裁定交保100萬元。

屏東地檢署查出,枋山鄉前鄉長洪啓能,在擔任枋山鄉第17、18屆鄉長期間,負有鄉政推動、人事任免之職責,竟利用人事甄選機會,於2021年1月間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與時任清潔隊潘姓隊長共謀,違反甄選簡章規定,違法讓未檢附體檢報告之劉姓男子補件並參與面試,最終順利錄取,2021年3月間,洪啟能透過劉男親友收受20萬元現金作為賄賂。

檢察官還查出,當洪啟能卸任鄉長並於2023年至2025年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涉嫌違規使用配賦公務車輛,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就醫及其他與公務無涉的私人行程,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造成公帑損失共計8803元。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洪啟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刑法》第134條、第342條第1項「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提起公訴,並請法院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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