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汰舊換新減稅 領牌車不適用
中古車汰舊換新可享貨物減免優惠自今年(一百零五年)一月八號起實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少數車輛經銷商所銷售「領牌車」不適用,選取特定車號的「選牌車」也要留意有六個月的限期規定。(黃悅嬌報導)
臺北國稅局說明,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減徵優惠,從今年一月八號起實施,為期五年,期間凡是登記滿一年、出廠六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在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述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車貨物稅每輛減徵五萬元;出廠四年以上一百五十c.c以下機車,每輛減徵四千元。
不過,實務上發現,市面上有少數車輛經銷商所銷售「領牌車」是車商為業績考量,採先請領車輛牌照登記,然後再以較低價格來促銷車輛,消費者購買時,是辦理車籍過戶,而不是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所以不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至於「選牌車」則是車主為挑選吉利或特定組合的車牌號碼,先行請領牌照的車輛,國稅局提醒,「選牌車」的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記載的發照日期,仍須符合與中古車報廢的收回證明記載的回收日期或出口報單所記載報關日期六個月內,才可適用貨物稅減徵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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