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婚姻遭介入!豪砸千萬買車送股 正宮怒告酒店女討百萬
一段長達50多年的婚姻,竟因酒店女子介入掀起波瀾。婦人阿昀控訴丈夫阿進外遇酒店公關小情(化名),不僅發生多次性行為,還豪砸上千萬元贈與財物與股票,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情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不正當關係,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但考量整體情狀,最終判賠20萬元。
判決指出,阿昀與阿進結縭逾50年,阿昀在查閱另案民事判決時,驚覺丈夫與小情間有密切金錢往來。依前案判決認定,阿進於婚姻存續期間,陸續於2023年間匯款200萬元、400萬元、420萬元,另支付250萬餘元購車款予車商,並給付現金240萬元,甚至將原登記在女兒名下、市值約千萬元的股票50萬股贈與小情並完成交割。
阿昀主張,小情身為酒店公關,明知阿進有配偶,仍以發生性行為為由要求贈與財產,破壞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小情則辯稱,所謂「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所保護之權利,縱有交往,也不足構成侵權;即便成立,100萬元慰撫金亦屬過高。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配偶權屬身分權之一種,核心在於夫妻互負誠實義務與婚姻忠誠之排他性。此一見解,早在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即已闡明,並與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所揭示國家得維護婚姻制度之意旨相符。
法院審酌前案判決、對話紀錄與匯款憑證等證據,認定小情於阿昀與阿進婚姻存續期間,與阿進發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男女關係,且收受鉅額財物,足以動搖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至於賠償慰撫金的數額,法院考量雙方學歷、經濟狀況、家庭背景及侵害情節,並衡酌實際造成之精神痛苦程度,認為以20萬元為適當金額,逾此部分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