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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男「抱養嬰」留香火!死後親妹開撕「無血緣」爭產 少年這原因保住繼承權

鏡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鏡報 王吟芳
高雄一名男子抱養男嬰想延續香火,死後卻爆發家族爭產糾紛。示意圖

高雄男子阿國(化名)因無法生育,多年前透過婦科診所媒介,抱養一名剛出生的男嬰並登記認領為親生子,不料孩子養到14歲時阿國就過世,留下大筆房產由獨子繼承;阿國的2個妹妹為爭產,竟提告主張阿國與孩子根本無血緣關係,打算持確認判決塗銷房產繼承登記,改由2個妹妹繼承。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認為,為維持身分安定性與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應類推適用婚生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規定,兩名姑姑未在知悉後2年內提告「為時已晚」,判2人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國單身多年且罹患不孕症,但在傳宗接代與承繼香火觀念下,渴望擁有子嗣。由於正規收養程序繁瑣,2007年間,他透過一家婦產科診所媒介,抱回一名剛出生的男嬰小明(化名),並以偽造資料方式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親生子。家族成員包括阿國的妹妹們,當時均知悉小明並非阿國的骨肉,但並未表示反對。

2021年間阿國與妻子白女離婚,約定小明由白女扶養,一個月後阿國因病過世,身後留有位於高雄路竹區的土地及建物遺產,因他無配偶且父母均亡故,年僅14歲的小明成為唯一的房產繼承人。

不料,阿國的兩名妹妹此時卻出面主張,阿國與小明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生前的認領應屬無效;2姊妹認為,自己才是第三順位合法繼承人,提告要求確認阿國與小明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要求小明塗銷房產繼承登記,將不動產返還給她們。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家事事件法對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未明文設有起訴期限,但基於憲法保障身分安定性、人格權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的2年除斥期間規定。

法官指出,阿國自2007年認領時即知悉小明無血緣關係,其提起否認訴訟的期限早在2009年間即屆滿;而阿國生前既已不得再爭執親子關係,其妹妹們自然亦無權在阿國死後提起訴訟,因此認定小明仍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判兩個姑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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