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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法官未合法裁定且造假 縱放鍾文智案陳勇松獲輕罰250萬

鏡週刊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高院法官陳勇松在縱放鍾文智案被判罰俸1年。(本刊資料照)

本刊2025年3月獨家踢爆鍾文智逃亡驚爆重大違法,當時高院明星庭長邱忠義法官與法官陳勇松無合法裁定就撤電子監控,鍾文智得以順利落跑,後來陳勇松竟還涉偽造文書,製作AB版電話記錄,懲戒法院今(9日)認定陳勇松沒有客觀中立執行法官職務,雖有4大違法,但還沒有到不適任法官程度,不必撤職,判罰俸1年,金額約250萬元。

2025年本刊踢爆此案後,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邱忠義及陳勇松2人違失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但邱忠義無懲戒必要,僅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陳勇松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薪10個月(近200萬元)。引發官官相護及法評會功能不彰的議論,民間司改會更批是輕縱,懲戒法院今判陳勇松罰俸1年。

判決指出,陳勇松於擔任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強制處分案件受命法官期間,有4大違失,一是就命被告加保2000萬元而無庸延長科控期間的裁定,未當庭宣示或命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二是未遵循裁判書製作流程,而推由審判長手寫加載及被付懲戒人製作評議附件附卷方式,在審理單增補內容。

陳勇松的第三項違失是未依法定程序,就指示書記官更改並抽換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第四項違失是在二次裁定中,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沒有督促及時送達裁定正本予檢察官,侵害檢察官抗告權等違失,全案經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合併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陳勇松確有違反職務上義務及辦案程序的外顯行為,可見他未能謹慎勤懇、客觀中立執行職務的任事態度,不但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且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損害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有予以懲戒必要。

判決指出,合議庭法官審酌陳勇松擔任高等法院金融庭法官,明知承辦的強制處分案件,被告鍾文智經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處以重刑及沒收、追徵鉅額犯罪所得,且被告前曾棄保逃亡遭通緝,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2次,檢察官已建請法院延長科控。自應讓檢察官與鍾文智針對加保2000萬元,而未延長科控替代羈押強制處分裁定,有提起抗告聲明不服機會,且不得做出任何偏頗一造而摒蔽他造權益處置。

懲戒法院認為,陳勇松顯然忽視鍾文智案強制處分影響重要性,在2024年10月14日合議庭評議作成後,明顯忽略檢察官在開庭訊問時已數次強調應延長被告科控必要後,仍選擇不再開庭宣示或製作裁定正本送達,而僅指示書記官將評議結果通知被告並令其辦理加保及解除科控手續;至2025年1月9日及22日後續所為強制處分變更雖有作成裁定正本送達,卻容任遲延送達致檢察官對該裁定已無抗告實益;更於同年3月間事後修改合議庭評議內容及公務電話紀錄,致社會大眾強烈質疑最初合議庭決議真實性。

判決指出,陳勇松的違失行為實已嚴重斲傷人民對司法信賴,在考量陳勇松平時考績及工作勤勉程度、違失行為動機、情節及造成損害,暨陳勇松事後表示願接受檢討及究責態度等,認定陳勇松違失情節及呈現的人格圖像,雖未達不適任法官程度,但經考量他對應遵守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的欠缺謹慎與輕忽重大程度,及對法官整體公正形象的不利影響,認應處以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年的處分,方足生相當的警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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