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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艦上士腳踏雙船遭「記2大過」險丟飯碗 法官這理由打臉海軍:撤銷處分

鏡報

更新於 01月30日02:29 • 發布於 01月30日02:06 • 鏡報 王吟芳
海軍認定黃男違反軍紀重懲大過2次,被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資料照片

海軍某艦隊一名志願役黃姓上士婚後「腳踏兩條船」與周姓女子交往,甚至在船艦值勤時要求對方傳私密照供他欣賞,遭周女追求者吳男向部隊檢舉,海軍調查後認定黃男違反軍紀,重懲「大過2次」處分。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軍方裁罰時裁量怠惰且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身為中和艦副班長的黃姓上士早在2018年結婚,卻被周姓女子的現任吳姓男友打電話到國防部諮詢專線告狀。檢舉人指控,黃男在2018年至2022年間與周女交往密切,不僅一同出遊墾丁,還在休假時直奔女方香閨發生關係。

海軍調查後黃男坦承婚外情,人評會認為黃男身為領導幹部卻明知故犯,破壞軍譽且衍生軍民糾紛,依行為時《陸海空軍懲罰法》重懲大過2次。黃男認為處分過重,提起行政訴訟求翻案。

黃男在法庭上喊冤,強調自己從未帶周女進營區,且近幾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工作表現認真。他主張與周女交往都是在休假離營期間,且從未帶周女進入營區,兩人早在他被檢舉前就已和平分手,該行為屬於「勤務外違紀」,軍方直接祭出最重處分實在太苛刻。

法院審理後發現,海軍在裁罰時存在兩大缺失,包括人評會僅討論黃男追求私慾與影響軍紀,卻未依規定審酌其行為手段及與被害人關係,也未審酌所生損害等關鍵因素,屬裁量怠惰。

此外,軍方參考的往例多是同單位「吃窩邊草」的不當男女關係,影響程度遠比與民間人士交往嚴重,海軍卻一體適用,顯有違誤。

法官認為,黃男事後態度良好,且所屬人士官長與輔導長均證實其工作表現良好,認定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裁定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要求海軍應重新審酌更適當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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