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工作34年台南市政府竟拒給退休金 她提告求償法院判要給44萬
朱姓女子在改制前後的台南市政府任職擔任臨時人員將近34年,她向工務局申請勞退舊制退休金卻遭拒絕,理由是她的職務並不適用勞基法;朱女提告指出過去已有同事成功申請,現在卻因主事者不同,就想要規避勞基法責任,法院判決工務局應給付她444191元。可上訴。
朱姓女子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訴訟指出,她自1990年10月11日至2024年7月30日退休止,皆在台南市工務局擔任臨時人員,離職時已任職逾10年且滿60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申請退休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公告指定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1998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朱女表示,但工務局以她是臨時人員,工作內容並非與技工、駕駛人、工友等相同,不能適用勞基法,拒絕給付勞退舊制退休金;現今工務局主事者欲規避勞基法責任,明知她自1990年起便一直在單位服務,服務年資橫跨縣市合併,卻藉由組織改組/轉讓而主張勞工不適用勞基法。
朱女說明,過去單位已有同樣為臨時人員的同事申請退休通過,如今僅因主事者不同就拒絕她的申請;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2005年7月1日施行時轉換新制,因此勞退舊制年資從1998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為83個月又30日,依退休時1個月工資為31782元,工務局應給付舊制退休金444192元。
工務局主張,公務機關進用的臨時人員本質上與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不同,朱女受聘時的職稱雖為「臨時技工」,但她任職期間,無論受雇於改制前台南市政府或受僱於改制後工務局期間,其工作內容均是辦理海安路攤商租金繳納相關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從未改變。
朱女既非駕駛人、清潔隊員,亦非從事電工、木工、油匠、信差、花匠、廚司、雜役等工友或具技術專長技工,或任何單純從事勞力性工作;朱女主張其所從事工作內容應視同該等人員自19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與事實不符,洵無可採。且依市府公告,其條件不符,不得請領退休金。
至於朱女所舉臨時人員案例,蔡姓女員工與她在不同科室工作,業務與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具事務性、機械性,類似雜役,且始終均為臨時人員;朱女則從事辦理海安路攤商繳費及強制執行多年,具有專業、複雜性質工作,並晉升為約用人員,並非單純臨時人員,不得適用勞基法。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認為,朱女工作內容,需具備工作所需技術專長,否則無法妥適處理相關業務,堪認應屬勞委會函釋「技工」工作範疇;工務局辯稱朱女工作內容並非屬具技術專長技工,尚難憑採,朱女應自1998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法院指出,朱女舉證蔡姓女臨時人員亦得領取退休金,工務局僅以朱女退休時非臨時人員為由駁回申請,並未認定其工作內容與技工或工友不同;工務局辯稱依台南市政府公告(該公告法律依據為勞基法),補發退休金需具備退休時為臨時人員,因朱女退休時為約用人員,故不得請領。
法院認定,朱女任職期間工作內容並未變更,即使退休時身分為約用人員,亦無礙她自1998年7月1日起即應適用勞基法,自無前開條文適用餘地;朱女主張她屬勞委會函文所稱技工或工友,得請求給付系爭退休金,依勞退條例、勞基法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44419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