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狼師讓女童「抄答案」猥褻 摸下體威脅不能說
新北市某補習班邱姓副主任被控猥褻3名班上女學童,趁受害者午休趴睡時段伸手搓揉胸部,遭判刑7年定讞。後續另有女童報案指控遭摸胸及下體,經新北市府調查後認定邱性騷成立,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市府調查委員組成及程序並無不法,結果應予維持,判邱敗訴。仍可上訴。
邱男原於新北樹林區一家補習班擔任副主任。2024年7、8月間,他被控強行猥褻班上3名國小女童,趁學生在午休期間趴在桌上休息時,涉嫌以手壓制女生頭部、脖子後,再伸手碰觸或搓揉被害者胸部,一、二審均遭判刑7年,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案發後一個月,另有女童家屬向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稱孩子有失眠、流淚等情形,指控數度遭邱男摸胸。婦幼警察隊調查後,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移送新北市政府辦理,經市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決議邱男性騷成立。
邱男不服市府審議結果。邱指出,早於婦幼警察隊調查階段,他就因遭羈押無法製作筆錄,且市府審議會僅憑調查筆錄,就認定他犯行成立,未讓他充分陳述意見,更忽視本案已獲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的事實。
此外,市府後來也發現自身有行政瑕疵,一度來函要求他表示意見,卻仍在7日後做出維持原處分決定並駁回訴願,可見機關未深入調查事實,均屬違法。
市府辯稱,受害女童遭性騷之後時常哭泣,每當提起案發情景就會壓力大,學校已安排5名老師關懷輔導她;女童也證稱,在被邱男摸胸及下體後,若遇到不會的題目,邱就會直接讓她抄答案,甚至威脅說「不能告訴別人」,形容邱男是「心理變態」,指證歷歷。
新北市府認為,受害人對於遭受騷擾的過程及細節,都能詳細說明,邱男行為明顯違反他人意願,導致女學生心生畏懼,並影響到她正常生活,市府基於機關職責,作成邱性騷成立的決議,有憑有據。
北高行審理認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時,不一定要有直接證據,若調查中得以直接或間接證據進行合理推論,且沒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就可以作為認定依據。
北高行指出,性騷事件具隱密性,且加害者、受害者間權力不對等,取證相對困難,加上被害者容易有試圖遺忘、自我隱瞞的心理反應,導致事後指訴時,記憶已隨時間喪失,不易完整還原事實全貌,相較刑事採嚴格的證據法則,更傾向寬鬆緩和的採證標準。
北高行表示,本案除了有受害女童陳述,同一家安親班也有不同學生指控邱男長期有摸胸性騷情形,另考量女學生事後大哭、接受校方輔導,且在換安親班後情緒才回穩等情況,認定被害人指述實在。
北高行認為,市府在調查程序上雖有疏失,但已有補正,給予邱男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且審議會委員的組成及調查過程均合法合規,邱請求判決撤銷性騷成立處分無理,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