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30萬元罰鍰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高齡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未設計符合高齡客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未每年調查更新單日買賣額度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徵信資料,以及受理客戶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於每月對帳單揭露投資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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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