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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牆工程竟成掩護 4.3萬m3廢棄物埋雲林 檢方起訴21人追6億

觀傳媒

更新於 09月16日06:06 • 發布於 09月16日06:06 • 觀傳媒

現場遭堆置之廢棄混凝土塊及混合事業廢棄物。

(觀傳媒雲嘉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以林某為首的非法清理、堆置廢棄物案件,經長期調查後偵結,認定共有21名被告及7家法人涉案,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檢方估算,林某及涉案7家公司因非法堆置事業廢棄物而節省的處理費用,約新臺幣6億1,956萬元至15億4,890萬元,另有多名涉案人員收取的載運費用共計50萬1,576元,也被列為犯罪所得。

本案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周甫學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共同偵辦。檢方調查發現,林某涉嫌利用承攬擋土牆工程的機會,將原應依法清除、處理的事業廢棄物,陸續運往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土地回填、堆置,相關行為從111年5月持續至113年5月。

環保局人員會同警方現場開挖採樣。

依檢方起訴內容,林某於111年5月承攬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6筆土地的擋土牆工程,明知自己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仍涉嫌藉由工程施作之便,與多名業者、公司負責人及拖車司機合作,將大量事業廢棄物運至土地內回填。

檢方指出,涉案廢棄物來源相當多元,包括國某公司出租場地、臺南市官田區、彰化縣溪州鄉、嘉義市區,以及春某公司、眾某股份有限公司、晶某股份有限公司、才某企業社、漢某有限公司、雲林縣土庫鎮等地。

經開挖土壤下方遭掩埋混合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種類則包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混凝土塊、廢玻璃纖維及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之後透過相關人員及車輛陸續運往大美段土地。

起訴書認定,林某涉嫌與國某公司負責人蘇某宸、尚某公司負責人柯某騰、春某公司負責人林某柔、金某公司負責人莊某博、宇某公司負責人廖某宗、隆某公司實際負責人周某風、正某公司負責人吳某珍,以及多名拖車司機共同涉案,從廢棄物來源、運輸到最終回填、堆置,形成完整的非法處理鏈。

檢方調查指出,從111年5月至113年5月,相關廢棄物持續被運至大美段土地,回填、堆置數量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前往現場採樣檢測後,認定相關事業廢棄物回填、堆置已造成原生環境不利改變,涉及污染環境。

經環保局開挖發現現場堆置大量混合事業廢棄物。

檢方因此認定,林某除涉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並造成環境污染外,也涉嫌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以及未領有合法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

被告部分,林某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另有18名被告涉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相關貯存、清除及處理工作,也遭檢方一併起訴。

此外,林某柔、莊某博2人則因涉嫌身為事業負責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並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同樣遭依法提起公訴。

法人部分,國某窯業有限公司、尚某有限公司、宇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隆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某環保有限公司、春某聯合有限公司及金某塑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也因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檢方一併提起公訴,並依同法相關規定科以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外,檢方也針對涉案人員取得的利益進行追查。起訴資料指出,廖某傑、許某誠、蔡某晏、周某風、粘某凱、楊某倫、張某勝、吳某珍、邱某炎、洪某祥、賴某傑、高某榮、柯某騰、許某全、廖某宗及郭某誠等人,收取的廢棄物載運費用合計50萬1,576元,檢方認定屬犯罪所得,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至於林某提供大美段土地讓相關公司回填、堆置廢棄物部分,檢方則依雲林縣環保局113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緊急清除處理計畫得標價格,以每公噸1萬8,000元計算可能的清除處理費用。

依起訴資料,涉案廢棄物重量約3萬4,420公噸至8萬6,050公噸,若由公部門代為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約6億1,956萬元至15億4,890萬元。檢方認為,這部分原應由相關業者負擔的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疑因非法堆置行為而遭節省,因此認定為林某及涉案7家法人因違法堆置行為所取得的犯罪所得。

檢方已請求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若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環保局現場開挖堆置之混合事業廢棄物。

在量刑方面,檢察官認為林某涉嫌無視政府環境保護政策及廢棄物管理規範,利用承攬工程機會長期回填、堆置事業廢棄物,犯罪期間長達2年,堆置數量更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且經環保單位採樣檢測確認對原生環境造成不利改變,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其餘被告則請法院依各自涉案程度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雲林地檢署表示,環境保護攸關國家永續發展及地方生態環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合法許可文件便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檢方強調,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環保犯罪案件,將持續採取「刨根溯源、嚴查重罰」策略,從廢棄物來源、運輸過程、最終去向到不法所得全面追查,並呼籲事業單位及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應依法律規定處理事業廢棄物,共同維護雲林地區的環境與國土安全。(照片/記者 蘇榮泉 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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