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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退李貞秀內幕4/李貞秀不適用證人保護? 過往關鍵判決曝光

鏡週刊

更新於 04月13日06:53 • 發布於 04月12日22:28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白營包括黃國昌(右5)在內過去力倡吹哨者保護,李貞秀(右1)當年具名檢舉高虹安是否構成開除理由,讓白營騎虎難下。(翻攝自李貞秀臉書)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中國籍爭議、失言風波未歇,近日又遭指是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的檢舉人之一,本刊取得當年吹哨高案的其中一封檢舉函全文,證實是由李貞秀署名檢舉。隨著高案審理開放閱卷,相關被告、委任律師得以閱卷,才讓「李貞秀是檢舉人之一」的說法在白營傳開。

法界人士認為,檢調偵辦案件時,為了避免羅織入罪等爭議,將相關依據放入卷證中是一般司法機關辦案的標準程序,李貞秀的檢舉函會出現在相關卷證中,關鍵可能在於她不適用《證人保護法》。

依《證人保護法》規定,秘密證人資料及筆錄內容均密封在特殊信封,限制律師閱卷,以防證人身份外洩,至於一般用檢舉信方式舉發案件,因可能匿名或檢舉案情不夠具體,且未具結證詞,因此並不在該法保護範圍內。

最有名的案例是現任懲戒法院法官周占春在2010年間擔任台北地院法官時,曾被北檢以過失洩密罪起訴,原因是海巡署當年接獲民眾檢舉有人種大麻,檢方認為周占春未將檢舉人資料密封,導致檢舉人身份曝光。

不過,此案歷審均判決無罪已定讞,判決認為當初檢舉人並非《證人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該檢舉人身分即無秘密可言。合議庭當時認定,此毒品案證人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並非洩密。

加鏡LINE新聞不漏接
逼退李貞秀內幕/手寫「李貞秀」署名檢舉函曝光 控高虹安男友一事最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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