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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領錢 要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2月12日17:11 • 發布於 02月12日16:57
經濟日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形,如果繼承人無法證明相關資金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類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許多納稅人誤以為,只要生前處分財產即可逃避遺產稅,卻不知道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資金變動,納稅人負有舉證說明義務。

台北國稅局指出,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或大額資金異常,抑或密集提領存款,會向醫療院所函查被繼承人當時身體及精神狀況。若經查證,被繼承人已處於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而繼承人未能舉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這筆資金及提領款將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舉例來說,國稅局依查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陳先生(化名)在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名下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全數售出,金額為1,000萬元,但繼承人、陳先生的兒子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的異常情形。

經國稅局向被繼承人就醫醫院查證,陳先生出售股票時為昏迷無意識狀態,無法自行處理財務,因此請陳先生的兒子提出說明,陳先生的兒子雖表示出售股票價款是為了支付陳先生醫療費及購買營養品,但卻只拿得出200萬元醫療單據,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因此國稅局將其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相關資金流動為遺產稅課徵關鍵,納稅人應妥善保留發票、收據或證明文件,若無法提示用途證明,應依規定併入遺產,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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